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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赋能顶层逻辑3企业劳动用工2种模式及税收筹划4个方面灵活用工平台税收筹划风险

时间:2023-06-01 14:33 阅读:385 来源:互联网

本文共2744字,阅读约3分钟。

金税四期之下,税局的动态监管模式愈加智能化,企业劳动用工2种模式设计中,雇员模式和外部劳务外包等方式,以及企业对企业模式的设计上,可以实现企业多样化人力资源的应用,由此产生的用工模式的丰富化,使得企业有14类用工的基本常识需要了解。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在于团队。团队采取核心商业模式的核心员工以工资薪酬综合股权激励模式留人实现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同步针对标准化的重复性业务,以及专业化需要部分专业化人员指导推动的专项业务,或是企业尚未达到雇佣顶级高端人才加盟之前的高端顾问业务,都可以采取劳务外包和专业分包方式实现。具体分解如下:

(一)税务传统个税筹划9个类型3个方法

我国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这四项所得占到个税总收入的70%,实行按年征收、分月分次预扣预缴。对于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四项,实行分类征收。

所谓综合,是指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合并起来,减去扣除费用后,适用一定的税率征税。综合的好处在于体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能够实现税收公平;弊端在于征税成本高,征管要求高,手续复杂。

所谓分类,是指将纳税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的税率征税。分类的好处在于管理简便,可以实现按源头扣缴;弊端在于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如表1所示。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主要是针对个人收入过程中的超额部分按照累进税率缴纳,且受到不同个体以及企业之间的收入差异性,不同阶段有其相对应的税率交互机制。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转型调整,是企业用工模式节税的核心。

要考虑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一揽子方案,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直接利用筹划法。给予需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或个人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中国对一些生产型公司给予税务上的优惠政策,公司可以依据自身的情况,就地调整产品运营范围,使自身具备税收政策要求,进而获取税务上的收益。

(2)临界点筹划法。一是依据售价与产量之间的比值,决定在哪个地方可以找到最佳的节税临界点,使公司收益最大化;二是对公司以及个人所得税都存在一个临界点问题,而这一临界点又可成为公司能否转移的依据。

(3)纳税人的流动筹划法。纳税人可以按照公司的要求选择在优势区域注册,或者直接把公司现在还不太景气的生产活动迁移到优势区域,享受政府所赋予的优惠政策,因而减少公司税务负荷,增加了公司的经济收益。

因此,针对工薪资金7级税率模式和经营所得5级税率的模式。企业的用工模式的筹划可通过增加支付频率、转型支付类型、改变收益类型方式,使得企业的整个分摊收入呈现多样性、均衡性的多元化。

也就是说,通过这些转换,解决企业不同税种的税赋率承担,降低因集中支付而产生的高税负。通过税率转换,实现高税率与低税率的业务形态的转变,实现把个人不同模式之下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等相应的税率机制进行有效协调。

(二)企业劳动用工筹划需求2个层面

企业的雇员模式之下,企业员工涉薪酬福利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企业雇员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因此,牵涉到企业核心员工的薪酬以及社保福利等实质性利益,无论是基础薪酬还是股权激励等激励措施,都是留人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企业运营需要对人才的适用不仅仅限于企业内部,人才使用的方方面面的需求,获得外部高端人才的劳务活资源,实现灵活的资金结算且确保合法合规,是企业在核心雇员模式之外,企业需要达成的重要方式。

因此,劳动用工层面,企业的筹划主要体现两个层面,企业雇员模式的薪酬税务筹划与劳务派遣模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雇员模式的薪酬税务筹划角度,企业需要给雇员支付薪酬,按照7级模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承担相应的社保以及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劳务派遣模式的税务筹划,企业需要给外部个人进行灵活的结算,并履行代扣代缴劳务税费的责任。

劳务派遣使用外部个人专家模式,劳务外包模式解决了基础专业化工作的专业化分工用人问题。但进一步延升,由于劳务模式个人依然需要在年底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并模式使得个人承担税赋依然较高,人力资源成本压力税赋转嫁企业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升高,企业与外部个人对私结算的合法合规性不足都使得企业与个人合作存在推动难题。因此,多元化的雇员模式以及人力资源外包模式融合灵活用工平台,可以解决企业实现进项发票抵扣的票据合规问题,解决企业实时更新并适用最新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用工成本问题。

(三)纳税人税收筹划4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税收要求一切与经济行为均在所得税计费范畴之内。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从四个方面为切入点,分析出不同状态下个人应缴费用所具备的规避性。

第一,居住地层面。新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居民所在地具有一定的划分性质,通过居民、非居民纳税之间的差距,界定出不同缴税方案。为此,可针对纳税人在我国的居住特征,利用不同国家对税费基准的差值,通过高税负、低税负纵向迁移的方案,降低纳税人的缴税金额,以实现义务范畴内的有效规避。

第二,纳税转移。纳税转移指的是纳税人为合法躲避高额税收,将身份从一个高税负区域转移到低税赋区域中,这样便可避免税收征缴。从具体实现形式来看,大部分人们在社会体系中的关系属性固定之下,但采取区域置换方式,可以解决大部分个税问题,实现迁移居住场所的问题。

第三,以离境天数间隔作为个税减免载体。从现有个人所得税的离境人员控制日期来看,如想保证在当前年度内不会受到纳税制约,必须保证在纳税年度内,具有1个月的连续性离境周期,或者离境天数累计超出3个月,这样在个人所得税征缴过程中,则无法将此类人员划定为一个完整的计税周期上,进而实现税负的减免。

第四,转变纳税人身份。对于企业来讲,受限于运营模式的影响,不同组成形式下人员所承担的税负义务具有差异性。例如在等额收入条件下,责任制企业所承担的税额较多,企业为保证自身运营的持续性,则可将纳税人进行转变,将纳税人转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便可减少税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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