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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月23日上午,南通中院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南通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碧波,市中院民四庭庭长徐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雨生出席发布会,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主持。
刘碧波副院长简要回顾过去一年劳动争议审判态势,指出两级法院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实现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多项重点指标位于各审判条线前列,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工作强劲有力,劳资和谐构建稳步推进。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案件3078件,结案2744件,全年一、二审案件结收案比为101.2%;一审调撤率49.8%,二审调撤率25.6%;一审、二审平均审理时间均有明显缩短。2022年全市法院将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推进审判质效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从强化矛盾实质化解和落实繁简分流入手,为职工保护和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二、深化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完善与劳动仲裁部门、工会、人社等部门多元联动机制,拓宽单位和劳动者诉前解纷渠道,提供更为精准的解纷服务。三、加大涉农民工、新业态用工司法保护力度。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职工养老待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案件的加大审判力度,保护农民工群体和新业态从业者的正当劳动权益。
徐烨庭长发布典型案例。
陈雨生院长介绍了2021年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均为2021年全市劳动仲裁、法院审结的案件,涉及新业态劳动保护,职工工伤、医疗待遇纠纷,企业搬迁、调岗、管理,以及培训费负担、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分析常见的用工风险并向企业和劳动者提出针对性法律建议,指导依法维权,构建和谐关系,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提升。
部分驻通新闻媒体记者,部分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社会法学会、市总商会、企业代表等二十多人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全程视频直播,5800余名网友在线观看。
2021年全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1. 外卖骑手因工受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案
(办案单位:海安劳动仲裁委、海安法院)
2.一人独立开办公司,承担劳动者工伤待遇案
(办案单位:如东法院、南通中院)
3. 快运公司依据不合理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
(办案单位:南通中院)
4. 文化公司要求邱某负担岗前培训费用案
(办案单位:通州劳动仲裁委、通州法院)
5.张某某要求检品公司支付搬迁补偿金案
(办案单位:开发区法院、南通中院)
6.梅某患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案
(办案单位:海安劳动仲裁委、海安法院)
7.劳务派遣公司未履行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案
(办案单位: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开发区法院)
8.人事专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案
(办案单位:崇川区劳动仲裁委、崇川法院)
9.杨某未经审批加班,主张加班工资案
(办案单位:市劳动仲裁委、开发区法院)
10.驾驶员崔某不服从单位调岗案
(办案单位:如东劳动仲裁委)
01 外卖骑手因工受伤,
主张劳动关系获支持
【案情】某网络公司为美团外卖区域承包商。《美团骑手APP软件使用协议》规定:网络公司与美团公司合作,负责骑手招聘、面试、签订相应用工合同/协议、日常管理、发放薪资/报酬;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王某经案涉网络公司招聘,通过APP 注册并签署上述协议后成为全职专送骑手,被安排至指定站点夜班班次从事配送服务。网络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按接送订单数量计算配送费用,并进行考核,通过一定方式向王某付款。2020年6月4日,王某在外卖配送途中不慎滑倒受伤。王某请求确认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该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经网络公司招聘,通过美团APP注册成为全职专送骑手,在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评价考核等方面接受网络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王某对网络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王某的劳动报酬虽非由网络公司直接发放,但从该工作中获取劳动报酬,本质上并不改变其依附于网络公司的性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意义】“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给经济社会增添了新活力,也带来新变革。新业态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外观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差别,给劳动者权利保护带来新课题。本案确认外卖骑手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其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铺平了道路,保护了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示】
1.“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下,网络平台公司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格式合同从而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2.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既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也可以选择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用工。
3.对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要坚持包容审慎、“双维护”的态度,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以保护用工市场的流通性、用工灵活性,也要遵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以更好地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2 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
被判连带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朱某在某泡塑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泡塑公司未为朱某办理工伤保险。2019年2月,朱某在泡塑公司搬东西后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当日就医被诊断为胸1/2椎间盘突出伴截瘫。后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二级伤残。朱某要求泡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泡塑公司前股东黄某、现股东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泡塑公司作为朱某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其支付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泡塑公司的原股东黄某在朱某发生工伤后,将其名下一人公司过户给83岁的陈某,存在以股权转让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且黄某、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两股东应对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泡塑公司支付朱某工伤保险待遇,黄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意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职工要求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充分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示】
1.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股东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这不能成为一人公司股东随意逃避债务责任的避风港。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明确公司财产区别于股东财产,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03 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
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案情】某快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提供、系统输入或上载虚假的信息、数据……为不诚信、欺诈行为。”“上述不诚信、欺诈行为不以该行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限,也不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为限。” 某快运公司经调查发现,2020年1至6月间,朱某对驾驶员的跟车培训有5次记录错误,遂据此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朱某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该案经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经审理认为,朱某录入信息错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该公司规章制度“不以该行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限,也不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为限”的规定,于劳动者过于严苛,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明显不合理,公司解除朱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双方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和客观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某快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意义】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处分劳动者的,应当对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理性要求的,不得作为处分依据。本案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突破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支持,维护了劳动者合法利益。
【提示】
1.单位的规章制度(人称“内部法律”),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规章制度要依照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并具有合理性。单位以不合理的制度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会面临法律风险。
2.规章制度是否合理,要从其内容是否明显超出社会大众一般认知,与正确履行职责是否存在关联,是否对劳动者过于严苛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其余案例内容将在近期编发,敬请持续关注)
(供稿:市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