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工资讯
联系我们
手 机:
13510180883
18923819799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宝乐宝和大厦1207
保护华为,护航“一带一路”,解困外卖骑手“理赔难”,鄞州法院十大案例出炉!
为积极挖掘优秀案例,培养干警的案例思维,强化类案审判,鄞州法院于2021年6月上线精品案例库,并与宁波市法学会下属应用法学研究会、市律协、高校等案例研究机构建立案例双向沟通机制,依托精品案例库定期向案例研究机构输送审判实践样本,邀请专家、学者为法官讲授理论前沿,进行案例指导。
经过8个月的积累沉淀,精品案例库成果丰硕,已向市法学研究会、律所、高校等机构输送优秀裁判文书40余篇,多篇文书转化为课题研究成果。累计向上级法院报送典型案例30余篇,多篇案例在浙江高院《案例指导》、《宁波审判》等期刊上发表。其中假冒“北奔”注册商标罪案、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侵犯博威商业秘密罪案微信阅读量达到1w~2w余人次,获多家媒体转发。
现评选出鄞州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总有一条刷屏你的朋友圈。
案例一
保护华为自主品牌建设
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胡某、张某与公司有关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胡某、张某(华裔加拿大居民)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胡某、张某实际控制的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资500万元,胡某、张某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及实际经营方承诺在三年内每年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否则将按一定标准对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补偿。后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未达到胡某、张某承诺的标准,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用公司章程的约定限制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发展计划,并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张某按约定标准进行补偿,一度使目标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浙江高院会同宁波中院、鄞州法院,在目标公司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双方达成了一揽子纠纷解决方案,由大股东确认保障小股东的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小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构成公司经营和发展严重障碍的“僵局条款”,胡某、张某同时撤回其他诉讼。
法
官
说
法
赖伟
民一庭
该案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华为主要基站供应商,也是省内唯一的华为基站供应企业。在当前华为公司砥砺前行的发展背景下,尤其需要促进相关配套企业的健康发展。该案最终通过三级法院联动联调,促成当事人达成从根本上化解股东之间矛盾的一揽子调解方案,既解决了目标公司被公司章程束缚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将“共输”僵局扭转为“共赢”局面。该案体现了浙江法院服务大局、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使命担当,并成功入选全省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二
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某、刘某、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王某以“北奔”4S一级经销商青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宁波昆仑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以总价254万元向宁波昆仑矿业有限公司销售10辆“北奔牌”库存自卸车,并在明知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库存车的情况下,以总价244万元向非北奔经销商的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采购10辆“北奔牌”自卸车。合同履行期间,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刘某购入货箱车,并伙同被告人张某等人对货箱车增改发动机马力、加装车辆中后桥、更改发动机钢印号和车辆大架号并伪造整车铭牌、发动机铭牌、变速器铭牌后,将上述假冒北奔品牌的自卸车销售给王某。王某明知刘某改装、拼装假冒北奔品牌车辆并向其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假冒北奔品牌自卸车销售给宁波昆仑公司并出口至几内亚。经审理,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某、刘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判处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
法
官
说
法
蔡雯晴
行政庭
本案所涉假冒车辆用于“一带一路”企业的海外投资开发,给我国的自主品牌及国际形象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法院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握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为我国自主研发企业的创新保驾护航,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良好形象,提升我国自主研发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案入选浙江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及浙江法院品牌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外卖骑手被困保险免责条款
依法裁判完善平台经济治理
——高某诉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高某系美团骑手,2020年4月某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主责,案外人次责。原告起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部分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予以认可,但认为保单“特别约定”载明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为除外责任,不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美团骑手注册美团众包APP时,需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众包平台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劳务协议、钱袋宝用户支付服务协议”,上述协议不强制阅读。其中《劳务协议》载明与骑手签署劳务协议、形成劳务关系并发放劳务报酬的是某甲公司,甲公司为骑手投保意外险,保险费每日3元,在每日承接第一个订单时从劳务费用中扣除等,后原告如约在每日接首单时被扣保险费3元。涉案当日保单无签名,“特别约定”载明“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等为除外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保单约定了除外责任,但该条款系免除被告责任的格式条款,被告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举证证明对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称非医保不赔,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调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共计12万余元。
法
官
说
法
陈雯雯
民一庭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劳务公司为平台骑手所投意外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具体需要分析谁是投保人,是否需要追加劳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保险人有没有作出提示、说明等。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外卖平台保险模式中,投保人仍应认定为劳务公司,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也是劳务公司,是否追加应当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而定。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的普及,外卖骑手已成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如何看待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劳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完善灵活用工及保险制度,如何更好地保障外卖骑手这一群体的基本权益、减少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是我们需要面对的时代性问题。
该案入选全省法院平台经济治理主题八大优秀案例,并获浙江高院《案例指导》刊发。
案例四
抽丝剥茧查明伪造电子邮件
重拳整治虚假诉讼
——广东某通信发展公司伪造电子证据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鄞州法院受理了原告广东某通信发展公司诉被告占某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案涉款项性质提出质疑,并认为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为反驳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提交四份电子邮件,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的事实。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四份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紧扣诉讼时效,内容均涉及催讨借款,但被告坚称从未收到上述邮件。考虑到原告系一家通信公司,存在伪造电子邮件的技术优势,法官赴广州向网易邮箱、移动139邮箱运营商调查核实,经与技术人员反复论证、数据抓取,查实案涉邮件代码缺失正常字段且存在发送时间倒挂的情形,最终确认该四份电子邮件并未实际发送。最后经承办法官当庭质询,原告承认邮件系伪造,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滥用技术优势伪造电子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现原告已按期缴纳罚款。
法
官
说
法
李苏宁
民三庭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考验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能力。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痕迹隐蔽,调查核实难度要远高于传统证据,过程亦较为复杂,往往需要法官克服电子证据审核过程中存在的调查取证权限、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存储等困难,最终有效甄别电子证据真伪,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
该案入选全省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五
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彭某高空抛物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彭某在公寓内与朋友们一起吃饭,期间与一朋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其将放置于窗台上的两只空啤酒瓶从窗户扔出,致停放在楼下停车场的一辆奥迪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经认定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
官
说
法
俞露烟
原刑事审判庭、现福明人民法庭
本案系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被称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
本案中,被告人一时冲动将放在阳台上的空啤酒瓶往窗外扔,为此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不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也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高空抛物犯罪的决心,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也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六
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何某危险作业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注册成立宁波某助剂厂,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简易木结构平房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并在该经营场所内进行乙酸的经营、作业、储存活动。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待售乙酸为含量99%以上的乙酸,属《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检查,何某从事乙酸经营、作业、储存活动的条件、设施均不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法院经审理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
官
说
法
杨新亮
刑事审判庭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之后,全市判决的首例此罪名案件。对到底何为“现实危险”,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较少,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在与其他企业一墙之隔设置简易作业场地,且不具备从事危化品储存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小作坊的形式分装处理危化品,经过鉴定和专家说明,足以证实其行为给周边造成了现实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符合“现实危险”的立法本意,在没有造成实际后果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本案通过判例形式论述法律规定中“现实危险”在实践中的具体含义和体现方式,并通过现场照片、司法鉴定、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形式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的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案例七
宁波市涉案金额最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苏某、黄某、刘某、廖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宁波知名上市公司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黄铜棒全自动生产布局等11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该公司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浙江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为减少研发成本投入、尽快投产铜合金项目,自2019年4月开始,通过高薪利诱的方式,先后招募该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人员苏某、黄某、廖某、刘某等人入职,借此获取该公司的技术资料,并启动了与该公司类似铜合金项目的论证、生产线布局规划等筹备工作。经鉴定,该公司所主张的黄铜棒全自动生产线等11项技术信息,与四被告人被侦查机关所查扣的电子数据中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该公司所主张的相关技术虚拟许可价值共计1.69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
法
官
说
法
蔡雯晴
行政庭
本案是宁波地区审理的涉案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国家激励创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该案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本案一方面反映出广大企业在注重创新、研发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健全管理体系,要重视内部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等问题,在技术流转及人才流动中加强防范;另一方面也警示各行业从业人员,不要以侥幸心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应有处罚。
案例八
旅游者自甘风险偏离游览路线,应自负其责
——陈某等10人诉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等10人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到国外某国旅游,在景区自由活动期间,原告在游人较少、岩石较多的海滩处不慎摔倒受伤,后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系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与旅行社无关。回国后,原告起诉该旅行社要求承担医疗费等损失的5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在行程中已多次告知原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在原告受伤被发现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必要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原告受伤系擅自偏离正常游览路线并且没有注意自身安全造成的,原告对受伤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失,行为上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最后,原告在事发后签署了《确认书》,确认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更说明原告当时清楚认识到由于自己过错的行为导致受伤的后果,现又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有违诚信。
鄞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周伟平
民一庭
本案入选宁波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良好体现。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偏离路线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一方面表明了对原告自甘风险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对于因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不能因为同情受害方而采取“和稀泥”的态度,司法有温度也有力度。另一方面也是倡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有违诚信得不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保障。
案例九
落实“六稳、六保”
善意执行释放司法温度
——涉宁波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以来,多家法院陆续受理多起以宁波某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经统计涉案本金即高达1亿余元。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一块设定抵押的土地,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土地处置权归属鄞州法院,但该土地存在收储可能性,若收储成功,价值将大大增加,不但能够清偿基本债务,更有助于企业经营转型。2019年,海曙土地储备中心决定对被执行人收储,拟收储价格为1.3亿元,但要求被执行人明确债务情况,如若收储补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土地无法得到解封的话,则可能不再对被执行人土地进行收储。因被执行人债务本金大,违约时间长,产生了大额的利息,债务本息已远远超出收储补偿金。后法院主动联合海曙土地储备中心,召开债权人会议,告知相关情况并对双方进行调解,在保证债权人本金及部分利息的前提下,各方达成了和解。最终被执行人的土地顺利完成收储,并分二期将全部执行款3400多万元执行到位。
法
官
说
法
胡锐
执行局
该案入选全市法院十佳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执行的同时,找准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鄞州法院出台《关于开展“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全面规范、可供监管的执行治理体系,切实提高执行质效、提升执行规范,强化人民群众在司法执行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该案集中体现了法院精准贯彻善意执行的理念,以及护航“六稳”“六保”、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十
统一裁判尺度
完善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李某诉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驾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处理时,发现李某车辆内有很重的酒味,但原告表示其本人未饮酒,系同车人员喝过酒。考虑到当时仍在下雨,交警通知事故双方到前方岗亭处理本次事故。交警和对方驾驶员到达岗亭后,发现原告并未前来。经交警电话询问,原告表示先送同车人员回家休息,交警告知其送到后立即返回岗亭。此后,经交警多次电话催促,原告始终未到场且未说明合理理由。直至次日,原告才到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经认定,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经调查后,认为原告李某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故对其作出了计12分、罚款1 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认定李某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徐小娟
行政庭
本案入选鄞州法院精品案例库典型案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除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所实施的交通肇事后的逃跑、逃离和潜逃藏匿等积极作为行为均应被认定为逃逸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以消极态度回避调查以及事故处理等行为,应当纳入逃逸范围。
本案中,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符合立法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足,具有较强的社会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