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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学习」姜XX与服务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1-03 08:40 阅读:373 来源:互联网

仅为个人学习内容,如有不妥私信删除。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劳动服务队,住所地北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XXXXXXXXXXXXX。

经营者:张XX。

上诉人姜XX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服务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姜XX上诉请求:1、请求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22)辽13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上诉人是经亲友刘X介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从事瓦工工作,平时工作受被上诉人指派,接受被上诉人指挥领导,所干的工作成果由被上诉人接受,工资由被上诉人支付,因此被上诉人虽然与上诉人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二、介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的刘X也是被上诉人雇佣的工人,只不过刘X是被上诉人单位的代工工长,刘X也是服从被上诉人领导,工作受被上诉人的指派,工资也是由被上诉人所支付,刘X在被上诉人单位领取上诉人工资后转付给上诉人,不能认定刘X给上诉人开工资。而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刘X与被上诉人系承包关系,上诉人系刘X雇佣工人错误。上诉人在工作中听从刘X指挥管理也是基于刘X是被上诉人单位的代工人员,不能以证人冯X和上诉人都受刘X指挥管理就认定上诉人系刘X雇佣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本案上诉人在工作中受伤是因为被上诉人单位雇佣的铲车司机不当操作行为所致,铲车司机受雇于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受到事故伤害后也是积极为上诉人看病治疗的,上诉人的医疗费也是被上诉人支付的,只不过是通过代工工长刘X转付的。四、对于上诉人的后续赔偿事宜,被上诉人张XX也是一直通过侯XX、刘X给上诉人解决,只不过是张XX躲着上诉人不见面,打官司背后的主使人也是被上诉人张XX,这些刘X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经营者张XX两次开庭均未出庭、也未作答辩,而判决书上却体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并且开庭时也未宣布答辩意见,可见被上诉人背后有勾当。基于上述事实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证据充分。北票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正确,上诉人为此不服,敬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依法裁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XX劳动服务队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XX劳动服务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XX。2021年5月,本案证人刘X找到包括姜XX(系刘X姐夫)、本案证人冯X等多人在北票市XX院内砌筑挡土墙。证人冯X称其工资系刘X给付,如何干活听从刘X安排,什么时间干活听从刘X通知。原告姜XX称干活一般听从刘X安排。2021年5月15日,侯XX作为发包人,张XX作为承包人,刘X作为施工人员签有一份协议,内容为:“今有北票市冠山开发区XX院内毛石挡土墙砌筑工程,刘X砌筑施工费,毛石砌筑总方量1,500立方,单价为80元/立方,在2021年5月25日前结清”。2021年5月13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去往医院治疗。刘X垫付部分医疗费,刘X称系张XX要求,侯XX给付的该款。2021年11月15日,姜XX向北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姜XX与XX劳动服务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北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姜XX的仲裁请求。

姜XX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系证人刘X找了包括姜XX在内的多人从事砌墙工作,砌筑施工费由他人按立方向刘X结算,证人冯X称工作时间及如何工作听从刘X的安排,工资是刘X给付,姜XX亦称听从刘X的管理。虽刘X在作证时称XX劳动服务队的经营者系其老板,但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此事实无法确认。综上,此种情形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姜XX负担(已预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上诉人姜XX系在刘X的指使下从事砌墙工作,并听从刘X的管理。上诉人的证人冯X亦证实工作时间及如何工作听从刘X的安排,工资是刘X给付。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学习笔记】

一、案例涉及概念

1、劳动服务队

这里并未未查到相关资料,以下为劳务队的介绍,仅供参考,有了解的同志欢迎在讨论区补充。

劳务队是指工人自发组织以一个非法人的、工头为领导的一个劳务集体。工头与工人间是雇佣关系,而工人工作的内容或对象却是第三方公司性。简单地说,劳务队就是小型的劳务派遣公司

二、案例情况梳理

1、姜XX经由亲友刘X介绍在XX劳动服务队工作,但是为签订劳动合同

2、刘X作为代工工长指使姜XX工作,姜XX听从刘X管理,姜XX工资由刘X给付;

3、姜XX受到事故伤害时,医疗费由刘X垫付;

4、侯X作为发包人,张XX作为承包人,刘X作为施工人员签有一份协议;

5、刘X证实XX劳动服务队经营人为张XX;

6、XX劳动服务队经营者张XX两次庭审均为出庭、答辩。

三、案例焦点

上诉人(姜XX)与被上诉人(XX劳动服务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法院观点

上诉人姜XX系在刘X的指使下从事砌墙工作,并听从刘X的管理。上诉人的证人冯X亦证实工作时间及如何工作听从刘X的安排,工资是刘X给付。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2、注意: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考虑。

3、个人观点

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但是本案例中除刘X证实XX劳动服务队经营者是张XX以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辽13民终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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