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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2-12-29 09:00 阅读:468 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8日何某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称其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其补偿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及2017年5月至今的社保费12515.58元;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2014年4月至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010元;返还孕检期间的罚款152元。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何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劳动用工协议书》,何某在该公司复印门店内担任平面设计。双方《劳动用工协议书》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何某继续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复印门店内上班,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该公司在何某怀孕期间扣除其工资152元。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何某在岗期间未为其办理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何某的社会保险由某装饰公司购买。某办公设备公司于2012年8月19日、2012年8月23日分别出具四份《送货单》,注明收货单位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收货单位盖章签字栏有何某的签名,某物业管理公司当庭对此《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对何某的仲裁请求提出仲裁时效抗辩。

二、处理过程

何某提交的送货单形成时间最早的为2012年8月19日。2013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用工协议书》,期限届满后何某继续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复印门店内上班至今,期间何某受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应当确认何某自2012年8月19日起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3年4月1日才与何某签订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劳动用工协议书》,期满后在继续用工的情形下,未与何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3月31日、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15年3月31日起至今依法视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何某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某物业管理公司不再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五条及《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规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合法有效扣款依据的情况下扣发何某怀孕期间工资152元,属于克扣何某工资的行为,应当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行使专属管理权和处罚权,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和缴纳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对于某物业管理公司未为何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何某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且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8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2013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谋装饰公司为何某购买了社保,现何某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补偿其2017年5月至今的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对何某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其补偿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及2017年5月至今的社保费12515.58元的仲裁请求,不作处理。

三、仲裁结果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裁决:1、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何某支付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3月31日、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010元;2、返还何某在孕检期间的罚款152元。

四、本案启示

我国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还出台了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女职工在择业、就业时仍会遇到困难,女职工的“三期”权益仍不能得到全面切实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仅仅是女职工的个人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问题。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是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提升劳动法律意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照顾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待遇,增加保护女职工权利的措施,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女职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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