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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增值税风险~(增值税虚开风险管理)
自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应对就业和企业用工的压力,共享用工模式逐渐兴起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今年3月明确提出了“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的政策,多个地方政府也开始推行“灵活用工”,例如北京、深圳、浙江和天津等地从用工形式、用工管理、保障机制和预防纠纷等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灵活用工平台不断涌现并变得越来越活跃。
但是,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一些不法分子发现“商机”:相比于劳动力,用工单位更看重“发票”以及发票背后的税收利益。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的外衣转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期,某“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因牵涉虚开增值税发票进入刑事程序,其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在行业内再次引发争议。经查,此种“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为客户提供“灵活用工服务外包构建方案及财税配套方案”,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灵活用工方案咨询、无票交易合规咨询、自由从业完税咨询。在“无票交易合规咨询”板块中,“委托代开发票服务”或成为引发企业虚开刑事风险的导火索。
委托代开发票是合法的,但在实践中仍需小心甄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时,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申请时需要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如果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为了发票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代开发票是被禁止的。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授权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以及相关责任。
可以看出,各种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都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的权限掌握非常严格,目前只有乡镇街道、财政所、邮政局、集贸市场以及个别大型国有企业被授权成立委托代开点。例如:
1、大型国企代开
2、集贸市场代开
3、邮政局代开
4、街道乡镇代开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知,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这些单位大多是承担了部分社会公共职能的单位,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企业。因此,对于那些在网络上宣传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授权的平台,用工企业、劳务提供者应当仔细甄别其真伪性。他们可以查阅该平台是否持有《委托代征证书》以及税务机关与之签订的代开发票书面协议,以避免遭受虚开引发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在接受“委托代开”时,用工单位必须格外谨慎。确保劳务的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
根据一款名为“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的APP页面,该平台提供“委托代开发票服务”,适用于“已完成交易支付的劳务类灵活用工场景”,例如建筑施工类企业,以及“不方便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再由第三方分包的场景”,例如企业视个人为核心商业资源的公司。简单来说,第一种情况是社会分散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没有长期合作关系,需要及时结算;第二种情况是用工单位指定特定人员提供劳务。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是虚开发票风险高发的重点情形。
在“委托代开”法律关系中,受托单位的责任仅限于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及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条件。虽然灵活用工平台提供了工作留痕的技术手段,但对于用工单位自身而言,仍应当将劳务真实性的材料妥善保存,包括支付报酬的证明、劳务工作留痕等,以避免事后税务机关稽查认定劳务虚假。因此,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风险依然存在于用工单位一方。
该平台提供“委托代开发票服务”,适用于那些不方便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再由第三方分包的场景,例如那些将个人视为核心商业资源的公司。医药企业向医药代表支付的报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过去,医药企业通过虚开一些普通发票才能将支付给医药代表的报酬“合规”地从单位套取。但现在,通过与受税务机关委托开票的平台合作,医药企业可以在支付报酬的同时让平台依法代征医药代表的税款,为医药代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医药代表提供劳务的真实性难以体现或量化。对于平台而言,用工单位和医药代表提交了相关证明,平台就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平台并不负责证明的真实性,因此真实业务资料搜集就成为用工单位一项巨大挑战。如果不能取得劳务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接受平台代开发票的合法性则面临税务机关质疑。
为了防范虚开风险,灵活用工平台应该及时排查问题的根源。只有深入了解问题的本质,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因此,灵活用工平台需要加强对用工企业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诚信度。同时,平台也应该加强对用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此外,平台还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开风险,保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
一家灵活用工平台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获得代征、代开授权。在平台上,企业可以发布用工需求,工人可以接受工作任务。平台会根据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信息,自动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税费,并代开发票。同时,平台也会为工人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保障。这样,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雇佣工人,工人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和保障。
企业可以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利用平台发布任务,自由职业者可以在平台上接受任务。
企业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并由平台代为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注释1)。
自由职业者可以通过使用灵活用工平台获得合理合法的税后收入和完税证明。
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提供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
如前所述,对于“委托代开”发票,灵活用工平台的责任仅限于形式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而不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灵活用工平台的发票管理责任相对较轻,而用工单位则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然而,许多“灵活用工平台”并没有获得税务机关的代征、代开授权。虽然它们声称可以“委托代开”,但实际上这可能只是一种吸引客户的手段。这些平台的业务模式实际上是参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三方关系,以平台自身的名义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在这种业务模式中,用工单位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平台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劳务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平台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关协议、支付报酬并代扣代缴税款,向用工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这种业务与“委托代开”并无关联,更类似于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劳务人员与平台实际上是挂靠关系,基于挂靠关系,平台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的行为同样被我国税法认可。
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灵活用工平台都应该规范业务开展流程和资金收付,以降低涉税风险。对于用工单位已经支付报酬的业务,平台不应代开发票,因为这可能会引发虚开风险。此外,用工单位、平台和提供劳务的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资金关系也需要清晰明确,以确保其合法性。如果这些关系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和说明,也会增加虚开风险。
如果用工单位已经向个人支付了报酬,那么平台只需要支付个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和一些费用,而不需要再次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虚假开支的风险,特别是在用工单位先接受个人劳务,然后再与平台合作,而个人和平台之间并不相识的情况下。
其次,如果用工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后再次向平台支付所有费用,平台会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报酬。但实际上,这个个人银行账户是由用工单位掌握的,而不是真正提供劳务的个人的账户。这种资金往来的表面现象很容易被认为是资金回流,从而被认为用工单位、平台和银行账户所属的个人之间没有真正的劳务服务交易,实际上是虚假的。
尽管在以上两种资金往来方式中,个人确实提供了劳务并获得了报酬,用工单位也真实接受了个人的劳务并支付了报酬,但是由于支付方式的不同,税务机关难以确认真实的劳务存在。这使得平台和用工单位面临虚开法律风险的严峻挑战。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支付方式和监管措施。
总结:一家“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因以“委托代开”之名行“虚开、代开”之实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快速发展中的“灵活用工平台”敲响了警钟。这些平台必须关注业务真实性,确保合规,而留下劳务工作痕迹和保存业务资料则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注1:对于灵活用工人员的收入性质的判定,应根据其在平台上提供的劳务或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活动,其所得的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年度终了时将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如果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其所得的收入应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