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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__灵工平台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规化分析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如何合规
(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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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文件以来,为响应国家号召,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灵活用工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
行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就是各企业合规风控良莠不齐的情况,这也就导致国家税局对于灵工企业的稽查频频发生。
那么,在这种严峻的情形下,灵工平台企业应多加关注企业内部运营的税务合规化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灵工平台在与自由职业者结算后,其结算成本是采取发票入账,还是凭借内部凭证(银行流水)入账的涉税分析,主要探讨比对这两种模式的税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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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发票入账模式
发票入账模式主要操作起来分为单人单张模式和汇总代开模式。
1)单人单张,即针对一个自由职业者的一次灵工业务取得税务代开发票作为平台企业的入账成本。
其优势在于操作合规合法,灵工平台也可以取得与支付流水相对应的发票,达成“三流一致”的效果。
但其缺点也很明细,对于月入万单业务以上的平台企业而言,针对每个自由职业者以及对应每单业务都需要去税局前台代开发票,从前期准备资料到后期提交资料申请代开,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成本。
2)汇总代开,优点在于便捷高效,但其缺点则在于并无明确政策指引表示灵活用工行业是否适用汇总代开,缺乏政策支撑,汇总代开发票的合规性不可控。
02
流水入账模式
由以上规定可知,流水入账模式(即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模式)的前提要么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要么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1)无需税务登记的情形
因此,我们可知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会导致个人增值税存在按次征收的情况下,对于超过起征点部分收入还应申报增值税。
由以上规定可知,个人按次纳税最高限额范围为300-500元,具体额度还需看当地的政策规定。
2)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情形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并选择按期纳税,在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前提下,接受服务方可以将收款凭据和内部凭据作为合法有效扣除凭证,列支入账,即我们通俗的“流税入账模式”。
如个人做了税务登记后,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起征点和免征额并不等同于一个概念。
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的最低额度点,超过该点数时,全部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超过该点数,则不属于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免征额:是指可以免征的应税收入额。当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后(通常也超过了起征点)针对超过部分进行征税,免征额部分无须缴税。
因此,不能把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直接套用增值税免征额月收入10万元进行判断,除非税局有相关文件或回复函件。
否则,针对那些月收入超过起征点又在免征额内的自由职业者,采取流水入账的模式是不合规的,存在一定风险的。
03
观点总结
平台如果在自身账务合规上控制不足,操作粗糙、有法不依,不仅会增加平台自身的风险,也会影响企业方。
因此,企业方需了解灵活用工平台的底层,做到有效筛选平台和控制税务风险。希望笔者分析的这一点小因素会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