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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伦薇娅等人是如何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避税”的

时间:2023-02-06 09:50 阅读:395 来源:互联网

娱乐业又曝大瓜,上海市税务局通报经查演员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最终上海市税务局依据相关法律对邓伦偷逃税款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查看通报全文发现,偷逃个税的手段是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什么意思呢?就是邓伦通过将本应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转换成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收入进行税务申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综合税负低的特点达到降低缴纳税款的目的。那么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经营所得具体如何区分呢?

要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经营所得,那我们必须要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两种类型的收入的定义,具体法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及第5项)就不说了。我理解的区分方式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1、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提供服务的内容,均是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而经营所得是提供提供服务、商品、劳务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而以个人为主体从事服务业的除非有明确的需要其他资源驱动的,一般会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2、从合同主体来看,以个人为主体的签订合同,主要内容是提供服务的,认定为劳务报酬;而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签订合同的所得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若是实际以市场主体签订协议、收取款项,但是提供服务的主体主要是投资人个人,不能明确区分是个人直接从事有偿服务业的经营所得的,一般会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3、从提供服务的方式来看,劳务报酬所得凸显的是“劳务”,纳税人一般是劳务的主要提供者,实际发生的成本极少或者可以忽略不计;而经营所得,凸显“经营”,纳税人主要是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组织者,是需要投入资本与人力,不仅仅是投资者本人参与服务,还包括组织员工共同提供服务,产生经营利润,相应产生的成本费用、工资等在采用查账征收的时候都可以税前扣除,而明星艺人网红等注册市场主体基本都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在税收洼地进行筹划,一般是没有注意相应的成本费用的列支的。

目前市场存在很多税务筹划乱象,中介机构只负责收钱然后在税收洼地注册个独或者个体户,然后在核定范围内开票,缴纳极低的税款后就注销重新再开新的主体继续这样的操作。在这些乱象背后是各种灵活用工平台、MCN机构、直播平台、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参与其中利用返税政策吸引这些机构选择在当地注册缴税,为此类行为提供便利。

合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合理合规的税务筹划的重点在“筹划”上,而不是盯着税务做文章。筹划就是筹备与计划,指自业务发生前就进行对业务可能发生的税收义务进行风险分析及税负评估,合理的利用税收征管中的优惠政策对业务开展计划进行调整,在推进业务过程中也要时刻对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及适用政策分析,最终达到合规的目的,顺便也能得到节税减负的效果。而目前市场推出的所谓税筹产品,基本都是业务实际已经发生,企业缺发票、利润高而推出的,最终目的不是筹划而是少缴税而已,这一切都能算伪税筹,最终风险只能由企业或投资人自行承担。

企业或个人一定要懂一点财税知识,不然被坑了都不知道什么原因!

关注我,下一期讲讲为什么都热衷于注册工作室(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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