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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销售公司等分支机构分摊费用

时间:2023-02-06 09:49 阅读:432 来源:互联网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总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个环节的销售(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消除。

案例 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节税

甲公司2020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0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1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按税法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100×60%>8 000×5‰),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60(100-40)万元;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1200万元(8000×15%),超支额为100(1100+200-1200)万元。

甲公司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60(200+60+1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90万元。

思考:有什么办法可以增加税前扣除比例?

筹划思路:甲公司可以下设一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先将产品以7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60万元、4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600万元、50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20万元、8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税前利润为80万元,乙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20万元,则两公司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甲、乙公司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6万元、24万元,合计可扣除60万元。此时,业务招待费总额未增长,但税前多扣除20万元。

甲、乙两公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总额并未增长,但两公司两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80+24)×25%=26(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20+16)×25%=34(万元)

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为60万元,节省所得税30万元。

设立销售子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销售子公司。

2022年洼地税收优惠政策:

1、自然人代开(普票):山东、河南、贵州、云南、湖南、湖北、深圳 综合税负1.3%-2.5%(各地区个税有差异),不需要注册主体,个税按生产经营所得核定,有完税凭证,额度年500万/人/年。

2、个体户(大额个体户500万)

地区:成都、重庆、江西、河南、天津

开普票时:服务业总税负1.12%-1.41%,商贸业总税负0.87%-0.96%;(各地区个税有差异)

开专票时:服务业总税负3.8%;

3、有限公司返税

地区:重庆、浙江、江西、

增值税:以纳税总额的15%-35%扶持;

所得税:以纳税总额的12%-28%扶持;

扶持周期:每月(100%及时兑现)

4、灵活用工结算政策

企业总税负成本6.2%-6.72%,合理取得6%专票,C端个人不需要买社保,C端个人收入临时税务登记核定征收,有完税凭证,资金结算秒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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