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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涉税风险报告
(本文摘录自华税律师团队《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2022)》)
前 言
2021年,网络货运平台爆发出涉税大案、要案,尽管数量不多,但波及其下游客户数以千记、范围甚广,集中反映了企业业务开展及税务处理中的薄弱环节,也反映出国家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防范涉税风险、化解涉税问题,华税律师团队结合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案件的新发展、新特点及我国税法、刑法的具体规定,形成此专题报告,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做好专业有效的应对。
目 录
一、网络货运平台涉税大案概览(2021)
二、网络货运平台面临的税收困境
三、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形式
四、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爆发的外部原因
五、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涉税风险解析
六、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合规建议
一、2021年网络货运平台涉税大案概览
1、浙江某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案
2021年9月,浙江省丽水市税务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对浙江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调查。据悉,该物流平台是浙江省省首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运输牌照)的物流平台,业务模式系:(1)开发货主端、车主端物流平台软件,货主、车主下载注册成为用户。货主通过平台发布运输需求,平台匹配车主并提出多种报价供货主选择;(2)委派业务员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定制运输方案,客户可以自行联系运输车队,然后将运输任务和承运车主以挂靠或转包方式在 平台进行登记,运输完成后由S平台开具发票并与客户和车队进行结算。据了解,业务经理的下游客户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队、煤炭、木材钢材贸易公司等实际运输需求方,另一类则是非网络运输的普通物流公司。据侦查机关介绍,立案主要原因系“发现存在发票与运输业务分离,涉嫌无真实运输服务而过账虚开、虚假运单、虚假托运、虚假抵扣、资金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至今,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S平台欠税公告金额已超2.67亿元;接受平台开具发票的下游企业2700余家,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导致大量企业受到协查,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广西某运输集团涉嫌虚开案
L集团系经广西自治区投促局招商引资的网络总部企业,落户于防城港市。2019年,L集团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计划投资23亿打造集物流园区,物流平台、物流贸易三位一体的总部企业,以物流结算、司机社保、多式联运的方式入手进行市场开发。2019年11月,L集团按照无车承运人模式开展业务。为了方便客户,L集团与客户签订协议后,帮助客户将相关运输单据录入平台系统,由平台系统根据交通部的要求验证车辆运行轨迹和车辆真实性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并发挥国家网络运输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L集团将防城港市政府财政奖补、返还资金回馈客户。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税务局以涉嫌违法锁停L集团税控盘,并对其下游公司业务真实性开展排查。2021年4月,防城港公安局对L集团核心成员和业务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11月,防城港公安局将L集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信息上传公安部云端系统,致使数百家下游企业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二、网络货运平台面临的税收困境
国家交通运输部早在2017年3月就在29个省(区、市)筛选了283个无车承运企业开始试点工作。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运输。对于网络运输行业而言,增值税发票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税收瓶颈。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广、结构复杂,从个体运输户获取进项发票困难。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同步启动,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货运平台增加了增值税进项,但是其更深层次的作用在于帮助网络运输平解决“运输白条”入账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以运输业务差价盈利的平台而言,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的运费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自己的成本入账,只能自制内部凭证。这种“运输白条”的合法性面临税务机关质疑。税总函[2019]405号的实施,使网络货运平台能代个体运输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间接解决了运输白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该政策实施的重大困境在于个体运输户不愿退让既得利益,代开发票所带来的3%增值税不愿意承担,导致代开发票意愿薄弱,因此平台变相承担了3%增值税税款。不仅如此,在代开发票时平台同时面临预缴个体运输户增值税附加(0.3%)及个人所得税(1.5%),这部分税款个体运输户同样不愿意承担,导致平台代开发票综合税负达到4.8%。换句话说,平台以4.8%的代价换取了3%的进项抵扣权益及税前扣除凭证,仅从税收角度而言收益率为负数。为了解决增值税税负过重问题,网络货运平台通常会与地方政府达成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政府财政奖补实现盈利。但是,2021年以来,审计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合力整改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问题,敦促11省清理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文件,失去政府财政奖补后的网络货运平台生存空间受到压缩。三、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形式
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虚增成本
此类风险多存在于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要求个体运输户以平台的名义开具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个体运输户进行运输报酬结算时,即使平台未承担加油费、过路费而要求运输户提供等额或超额的油费、路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上述虚开发票均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
2、混淆收入类型,错开发票偷逃税款
此类风险亦多存在于网络货运平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某些平台发生运输业务,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就其收入开具税率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搬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造成少缴增值税。
3、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他人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网络货运平台囿于进项税票的缺失而通常与地方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获取地方财政奖补、财政返还。而部分企业发现下游客户的用票需求远大于业务需求,通过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手段牟利可实现快速盈利,因此不当利用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政策,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四、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爆发的外部原因
1、网络货运平台经济监管力度加大,税务问题成重要抓手
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加大对网络货运平台经济的监管力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税务合规成为最关键的纠察点。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并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税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时至今日,会议给予的一个月自查整改期限已满,各地税务机关也逐步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问题展开调查,对于发现的虚开犯罪线索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的偷漏税问题亦将依职权进行处理、处罚,导致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案件的爆发。
2、电子发票缩短交易周期,总局部署专项打击电子发票犯罪
2021年1月21日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增值税电子普通/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发票相同,但具有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社会效益更显著等几大优势。这些优势使交易周期大大缩短,也使得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更为迅速、更为隐蔽。对于此,2021年4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重点专项打击,接连破获多起电子普通发票虚开典型案件,涉及电子普通发票金额数亿。在总局高压态势下,网络货运平台对电子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应保持高度警醒,防范虚开法律风险。
3、银行税务联动,将大额转账交易、资金回流等线索将移送税务
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2月1日起,公司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交易将被重点稽查。随后,央行扩大监管范围,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亦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在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犯罪案件中,由于资金往来记录相较于服务的提供而言容易取证,因此“资金回流”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重要突破口。无论是受票单位利用个人账户向司机、自由职业者转账,还是网络货运平台以公户向受票单位指定个人账户转账,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就会被金融机构报告,有违法犯罪线索的将依据联合工作机制移送税务、司法机构。现阶段,利用私户避税的案例已经大量涌现,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资金回流”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
4、大数据治税时代来临,税务监管手段愈加丰富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结合金税四期建设背景,可以发现在大数据治税时代,税务监管手段愈加丰富。例如,各地税务局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全国法人数据库、全国自然人数据库”资源,依托各省税务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和省交通运输厅货运汽车移动轨迹平台等建设了纳税人跨区域风险提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风险识别、货物运输行业涉税预警3个创新业务应用场景,加快推进 以数治税。据介绍,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场景针对货运司机人员身份真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足额申报纳税、与纳税人短信互动及企业虚开发票风险等“4+1”个维度构建风险指标21个,能够及时发现假借平台企业名义虚开发票、少缴税款等税收风险,有利于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进一步提升了税收征管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可见,在强大的税务监管手段之下,相关平台的税收违法行为更容易被识别、预警,继而导致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案件的爆发。
五、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涉税风险解析
1、托运企业员工充当车队长统一收付运费
出于资金安全等考虑,托运企业自行联系运输车队后,委任企业某员工作为车队长在网络货运平台进行注册并承接托运企业发布的运输任务。车队完成运输任务后,各项运输信息、数据上传网络货运平台,平台审核后将托运企业支付的运费扣除服务费后转至车队长个人账户,同时为托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队长收到运费后再向实际运输的各车主进行分配。
2、托运企业后补发票、运输信息匹配错乱
托运企业的运输业务已经完成、运输报酬也支付完毕,但由于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因此客户从网络货运平台“后补”发票。此时原个体司机已不可寻,因此客户遂将其他车辆的信息、GPS轨迹、及虚假合同上传网络货运平台并提供客户私人账户收取平台转付运输报酬。
3、物流企业向平台“转包”业务
部分物流企业承接工程队、贸易公司的运输业务,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挂靠的个体车主不愿意为其代开发票,导致其向个体车主支付的报酬无法入账做成本、也不能抵扣增值税税款,因此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运输任务“转包”至网络货运平台,让挂靠的个体车主在网络货运平台注册,并让个体车主提供物流公司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网络货运平台支付的运费。最后,物流公司取得网络货运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私卡收付运费造成“资金回流”
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向司机支付报酬存在时间差,因此大多个体司机要求托运企业即时私人卡转账结算。为了防止重复付款,托运企业向网络货运平台统一提供私人卡接受报酬转账。此种情形下托运企业上传的运输信息均真实,但出现了“资金回流”现象,即托运企业公户-网络运输公户-托运企业私户。上述业务操作均立足于真实的运输业务,但由于开票时间出现差异(候补发票)、开票信息错乱(业务内容张冠李戴)、私户转账等异常现象而容易被税、警认定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进而错误认定虚开。
六、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用户涉税风险合规建议
1、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合规第一要务
网络货运平台本质上来说是由于网络科技进步而诞生的新型业态,虽然革新了交易方式,但根本的生产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税务层面的合规底线也不会出现松动。其实在合规性上,任何平台都会将其视作最基本的运营要求,但由于很多小平台自身研发实力存在缺陷,产品功能又不能完全匹配真实的业务场景,无形中埋下了税务暴雷的隐患。而与之合作的企业客户,往往出于价格低廉等因素,忽略了在税务合规上的坚守原则,将平台及其客户企业置于危险境地。对于网络运输而言,平台应至少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入网车辆的身份核验上,确保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第二,使用个体运输户提供的燃油费、路桥费发票的入账,应关注真实性与相关性;第三,严格按照税总函[2019]405号等相关规定代开发票。对于灵活用工而言,平台应确保:自由职业者身份真实、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报酬均实际支付到自由职业者本人银行账户,尽量规避代收。对于财税代理平台而言,平台应确保:客户基于真实的意愿而注册为个体户/个独,并尽量规避代管税控盘、代为传达开票指令、邮寄发票等涉票服务。总而言之,所有网络货运平台应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及时排除可能招来税务机关质疑的不合规现象,确保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网税务合规第一要务。
2、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税、警调查企业虚开、偷税案件的关键线索在于资金,一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则极大增加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认定概率。而通常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用户是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的,“资金回流”的原因在于发生运输、用工时采取了现金或者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而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交易时为了避免重复付款而收回“垫资、预付款”。上述资金看似回流,实质上所收回的资金均用于支付运费、用工报酬,支出真实发生,但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调查片面,导致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用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业务负责人身陷囹圄。因此,为了从源头阻却涉税违法、犯罪的风险,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用户应做到财税合规,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3、通过业务材料、支出凭证等构筑完整“证据链”
前已述及,“资金回流”是查处虚开的重要线索,但是否存在虚开违法犯罪行为,仍需要从业务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运输、用工业务真实存在,则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发票以及其客户取得、抵扣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犯罪。同时,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也是支撑企业所得税列支合法、抵扣合法的重要证据。因此,业务真实性材料的留存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例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规定,原始凭证、记载凭证应保存30年。《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记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需要保存哪些业务真实性材料呢?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形准备。对于网络运输而言,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用户应当留存向个体司机支付运费的转账凭证、个体司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记录运输作业的始发地、目的地及所运货物等信息并由司机签字。对企业灵活用工而言,如果向个人直接支付小额劳务费,则应留存记载有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自制收款凭证,合同等。如果对方系个人但金额较大,则应要求其代开发票,并留存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个人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材料。如果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则应当取得灵活用工平台以自身名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个人通过平台在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并留存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材料。这些就是所谓的“证据链”。
4、业务审批制度化——实际控制人、高管避免责任牵连的关键
税务不合规除了对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用户带来行政、刑事责任风险外,对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用户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也有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风险。结合代理经验我们发现,一部分虚开案件系网络货运平台的业务员为了创造业绩获取提成,而与个体司机等自由职业者、受票单位串通,通过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方式逃避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审查,骗取网络货运平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网络货运平台陷入虚开犯罪圈套。而一旦案发,业务员立即推卸责任,提出系职务行为、单位犯罪,且所从事的业务均经过领导审批。此时网络货运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业务主管也被牵涉其中难以脱身,而实际上他们对业务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也乐于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作出“有罪推定”,不去追究真正的犯罪责任主体。为了预防规避此类风险,建议网络货运平台应从内部控制制度着手,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的审批流程,并实现:审批材料、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档)企业全留存,经办人员的请示汇报记录全留存(建议使用企业微信、钉钉等办公软件,避免通过个人微信、QQ、电话等进行审批)。一旦某项业务出现发票不合规现象,企业能够立即还原事实,证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根据公司制度正常审批,对经办人舞弊的行为不知情。
(本文摘录自华税律师团队《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