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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小常识十九兼职人员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时间:2023-02-04 09:55 阅读:426 来源:互联网

一、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认定,主要分析单位跟职工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职工在工作中是否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还需看单位对职工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是否负责。

(2)、《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第3条:“渝劳社办发〔2002〕218号文件确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已包含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还应当综合考虑兼职的工作人员是否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需要结合《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综合考虑。

二、风险预防小提示

职工兼职的时候,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三、部分法条提示。

(1)、《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第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出发,加强引导,鼓励劳动者到非全日制岗位就业。要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范围,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这一用工形式健康发展。

(2)、《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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