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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取得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27份,被罚40万元
自从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监控及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通过劳务公司虚开发票,虚列人头降低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方式已经行不通了,企业应该在劳动过程中注意避免身陷入涉税风险。
近日,吉林省某集团就因取得人资公司虚开发票,被税局稽查,罚款40万元。
经查,该集团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7份,金额合计4,155,723.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该集团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税局处以其罚款400,00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知道,很多公司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等手段来达到“避税”的目标,这些不合规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通过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虚构劳务用工业务并虚开发票;
(4)通过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企业注意了,这些操作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仅劳务派遣公司自己会遭殃,用工单位也会招致税务风险,并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税务机关的稽查重点都有哪些?
1、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资质,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2、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对应的劳务项目是否真实发生
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用人、用工服务,是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必须查清的事实。税务机关会通过以下方式核实用工真实性:
(1)提供对应劳务合同,电力、工程等类型企业则进一步要求企业说明劳务项目的具体地址;(2)提供对应劳务项目的具体经办人、资金的具体经办人;(3)用工的具体部门,以及用工的人数、姓名、联系方式、人事部门如何考勤,并抽取部分人员进行核实。
3、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开票方是否按照开具发票金额按相应比例收取“手续费”成为虚开认定的关键
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下方式核查:(1)是否以劳务派遣协议掩盖“虚开”;(2)“资金回流”账户对应的自然人与开/受票方关系,开受票方个人账户大额资金转账的原因;(3)要求资金经办人提供资金支付方式、资金支付记录、领取资金人员名单、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并能提供证明。(4)发票开具数额、“资金回流”数额,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的比例。
因此,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降低用工成本、进行节税筹划时,一定要注意查阅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审视岗位是否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控制数量在总用工人数的10%以内;按规定发放薪酬、购买社保。
同时,企业还应当注重留存用工项目对应合同、人员人工费支付凭证、接受劳务派遣员工人员名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筛选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留存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为最大程度化解虚开风险,企业还应理顺资金支付链条,尽可能避免个人账户“回流资金”,直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应留存支付记录,现金支付的应留存收据,收据应有相应的签字等。如开票方被定性虚开,亦应通过梳理提供上述资料,做好自查应对,将风险尽可能在稽查程序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