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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互联网”遇上劳动纠纷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模式在劳动用工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因其特点为劳动者提供了丰富的就业选择和灵活的用工方式,随之而来的劳动纠纷也较之线下实体公司的劳动纠纷要多。
2016年11月10日,张某在某家电维修APP上注册成为维修工程师。佳乐家电公司通过该APP根据张某特长或居住地点等向其进行派单。张某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2017年8月11日,张某去一个用户家里维修空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无责。事发后佳乐家电公司拒不为张某办理工伤事宜,故张某要求确认与佳乐家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均认可家电维修APP上无法自主抢单,如无法接单,可打电话向公司告知;张某工作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维修工具由其自行准备,耗材可从公司领取或自行采购;张某每月没有固定工资标准,按照维修成功率进行提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7年7月之前的提成已支付完毕;佳乐家电公司对张某的工作量、工作时长、工作区域等没有强制性要求。佳乐家电公司主张其仅为张某提供服务信息的平台,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主张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
那么此纠纷到底该如何解决呢?
张某所从事的工作非佳乐家电公司经营范围,其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并非佳乐家电公司提供的工具,亦无需接受佳乐家电公司的考勤或其他制度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性;虽然佳乐家电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报酬,但该报酬系根据张某的接单数量、维修成功率等进行核算,张某每月并无固定工资。综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