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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与平台公司闹上法庭,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网络主播、艺人和公司平台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近日,湖南一女网络主播,求助有关部门,要求认同自己和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但劳动部门确认后,又被一审法院推翻,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此类案件引发网红经济下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关系认定争议?
主播申请认定劳动关系
家住湖南的胡女士生于1998年。2020年9月1日,胡女士作为艺人与湖南星驿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驿动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此后,胡女士使用“一依酱”昵称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每月除拿底薪外,还可以拿到直播收益分成。
2021年7月27日,胡女士就确认劳动关系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9月23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确认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胡与星驿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星驿动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胡女士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打赏,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与星驿动公司分成,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市场行情,在此情况下,胡和星驿动公司对于胡直播所获得的收益风险是共同承担的,这与劳动合同关系中,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特征不符,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到底是雇佣,还是合作?
一审宣判后,胡女士上诉称,星驿动公司利用其刚出校门阅历尚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签订了一份形式为合作、实质为劳动关系的合同,以此来规避自身责任。胡女士对直播内容没决定权。作为一名2020年7月份毕业,8月入职星驿动公司的日语专业毕业生,其并不具备艺人基本条件和要求,到离职时直播间显示也仅有279名粉丝。
本案中,星驿动公司通过改变业务款流向、公司管理制度合同化、劳动报酬收益化等形式转化,把本质上属于劳动性质的关系通过合作合同化的形式来掩盖,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以此来规避应缴纳税、费等非法目的。胡女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其与星驿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星驿动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星驿动公司与胡女士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中并无劳动合同的要素,双方签约的合意是进行演艺合作,并非建立劳动关系。胡女士是以个人名义自行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间段均由本人决定,星驿动公司与胡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
法院改判为劳动关系
星驿动公司称:纵观直播行业,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十分明确,均系合作关系,这取决于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合作方式的高度灵活性,司法实践中也无一不采用此种认定。通过检索类案,无论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内其他地级市法院、全国范围内的各基层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公报案例,其裁判结论均毫无例外地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为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长沙中法审理后认为,胡女士工作内容是通过文艺表演引导客人进入直播间,客人在直播间最低支付10元参与抽奖的游戏,客人中奖后由星驿动公司私下联系客人返还超出支付金额几倍至十倍的奖金,未中奖则转为直播打赏。胡女士提供的劳动(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属于星驿动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可以认定胡女士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胡与星驿动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胡主张确认其与星驿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胡的上诉请求成立,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胡女士与星驿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
平台经济改变用工模式,用法律调整相互权利义务
针对此案,专业人士认为:当前,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平台用工方式灵活多样,劳动报酬算法复杂多变,以及生产要素有时会分解到多个不同市场用工主体,这都给传统的劳动关系确认理论带来了巨大挑战。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坚持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依附与被依附的人身隶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如有,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则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按民事法律的规定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就业形态中有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具有较大自主权,比如说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上线和是否接单,但其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接受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受其管理。这些劳动者和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使不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根据人社部、最高法、全国总工会等的相关文件要求,也要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