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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看兼职协议是否有效,规避用人单位的套路
首先一点兼职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关系的认可不能单纯地用协议来否定,具体也要从事实劳动关系出发,最主要是以下三点: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现在用人单位的套路特别多,而在职场上把劳动合同变更为兼职协议或者本身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一直和你签订的是兼职协议,这都是用人单位的陷阱,降低他们的用人成本,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碰见这种事,大家最开始就要尽量杜绝,我就是从最开始的不懂法,掉入用人单位的挖好的坑,从无固定期限合同胁迫变为兼职协议,所幸的是法律给了我公平公正的公道,但不是每个人都会那么幸运,所以建议大家从源头开始就要规避这种套路。
我就从我的情况说说,从我的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来看这个问题:希望大家从我的经验中能学习到,以后碰见这种情况也有借鉴的地方,毕竟职场上套路多多啊!
我是2000年代响应国家的号召,企业的转型先后办理了停薪留职和离岗退养然后再就业的特殊那一类人,属于政策下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双方自愿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我的社保一直由最早的原单位缴纳。
有和我相同情况的注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004年我入职现在和我打官司的知名单位,并在2015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9月单位人力资源部通知我,说我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需要我签一份兼职协议书,不然就自行离职!
试想谁愿意从无固定期限合同变成兼职协议,不过当初不懂法,不愿意也没办法,单位也说了只是走个流程而已,和原先没有任何变化,迫于无奈签了这份协议。
划重点:用人单位单方面想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拒绝,这就是典型的套路。
这就是用人单位给我说的走个形式签的兼职协议,划红线的地方首先不认可我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然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果你一旦签了这个协议就表示不久的将来用人单位一定会裁你,并且不给任何赔偿,甚至还能拖欠你几个月工资,所以你当初一定要规避这种风险,坚决不能签!!
如果不幸你已经签了这样的协议,事实上是劳动关系的也不要紧,就当这些协议不存在,用事实说话,法院最终认定是从事实上证明。
比如你工资明细表,直接去银行打印,能打印出你所有的工资卡的流水明细,有的银行会收一定的费用,有的不需要,我当初打印的是光大银行,免费的,十多年前的都能打印出来,打了满满的几十页纸出来。
然后就是你的工作证或者饭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员工手册、职称聘书等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然后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入职表、年度考核表和考勤记录这种用人单位才能掌握的证据,如果他们不提供就会承担举证不力。
这是劳动仲裁的裁决书,直接从事实劳动关系着眼,所以证据对当事人至关重要!
一审法院判决书部分节选
一审法院更是从法理的角度说明了,兼职协议也是一种劳动关系,其内容符合劳动法范畴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判决书说明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我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我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二审法院认定我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
总结:但凡劳动者碰见用人单位的套路、挖坑,一定要拒绝,多咨询下法律人士,用人单位给你挖坑是因为基于你不懂法的前提下,坑挖好了必定会在不久的将来设计你,所以长痛不如短痛,从一开始就要拒绝这种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