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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用工误区浅析
根据国务院令第七百五十五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于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发展条例,国家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发展条例的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随之而来,因经营需要进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走入用工认识的误区。
误区一:个体工商户用工灵活,不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经济组织,自然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其招聘的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将面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因此个体工商户切误陷入该误区,觉得因为用工灵活,就无需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误区二: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不用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同样是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缴纳,个体工商户可能还要面临:
行政处罚风险;
不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雇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雇员发生工伤,要求支付工伤赔偿等劳动与工伤纠纷。
因此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也要关注相关劳动、保险等法律规定,降低用工和经营风险,切不可根据他人经验之谈陷入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