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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陈XX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1-03 08:43 阅读:309 来源:互联网

仅为个人学习笔记,如有不妥私信删除。

文书部分较长,如果想直接了解相关知识内容,可以直接查看学习笔记部分。

本案例涉及内容:经济补偿、拖欠工资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上诉人吉林XX公司(以下简称XX婚纱)因与被上诉人陈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婚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为,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陈XX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XX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XX婚纱的主观过错,而是遇到突发火灾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解除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XX婚纱承担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忽视了本案最重要事实就是突发火灾的发生,才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事实,这种情况是有别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基本条件的,这种情况的发生无法归咎于双方的法定责任,所以本案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基本事实去审理本案。同时XX婚纱也不同意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最后南关区劳动仲裁也对本案不予受理,也直接证明了应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XX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XX原审诉请为:

1.判令XX婚纱支付陈XX7月份工资15000元;

2.判令XX婚纱返还陈XX入职押金1000元;

3.判令XX婚纱支付陈XX经济补偿金135000元;

4.判令XX婚纱补缴陈XX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5.2020年2月份工资未开,要求补开45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婚纱于2014年10月29日成立。陈XX于2014年10月29日入职XX婚纱工作。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月工资为2600元。2021年7月24日XX婚纱发生火灾后陈XX再未在上班,2021年7月份工资未予发放。

另查,陈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592.75元。

再查,2021年8月17日,XX婚纱微信工作群(净月工作群)中,网络部工作人员邹XX在群内发布通知:“告全体员工通知书:现由于7.24火灾事故,不可抗力因素,XX婚纱通知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收到本通知立即跟本公司(邹XX)取得联系,确认工资事宜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手续。”“解除劳动关系7月24号。”“公司财产现已被政府冻结,工资由政府统一发放通知”。再查,陈XX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9月1日作出长劳人仲字(2021)1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XX婚纱于2014年10月29日成立,陈XX虽主张2012年入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工作单位与XX婚纱的关系,二者是否为关联企业等情形,故认定陈XX于2014年10月29日与XX婚纱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拖欠工资一节,XX婚纱拖欠陈XX2021年7月份工资未发放,陈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592.75元,故其7月份工资应为13124.03元(13592.75元/月÷21.75日×21日)。关于2020年2月份工资一节,此时为新冠疫情期间,XX婚纱未营业,依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而导致长期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的70%至80%酌定发放。陈XX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600元每月,故XX婚纱应支付陈XX2020年2月份工资2600元。

关于陈XX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2021年7月24日火灾,XX婚纱工作场所焚毁,无法继续经营,陈XX与XX婚纱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其2021年8月17日在微信群中通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陈XX2014年10月份入职,共计工作6年零9个月,XX婚纱应支付陈XX7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95149.25元(13592.75元×7个月)。

关于押金一节,陈XX提交的收据上并非本案被告XX婚纱盖章。收据形成日期亦是2013年,彼时XX婚纱尚未成立,故陈XX要求XX婚纱返还押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陈XX主张的要求XX婚纱缴纳社会保险一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原审判决:

一、XX婚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XX2021年7月拖欠工资13124.03元、2020年2月份工资2600元;

二、XX婚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XX经济补偿金95149.25元;

三、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婚纱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XX婚纱二审中认可其与陈XX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XX婚纱在其工作群内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明确告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XX婚纱在上诉状中亦认可双方关系已解除。虽然二审中XX婚纱明确表示其对原审判决其他项无异议,上诉仅是对原审判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异议,理由为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但二审中XX婚纱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其在上诉状中自认的事实的证据,且火灾事故发生后XX婚纱再未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或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审中XX婚纱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其因客观事实发生变化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审判决XX婚纱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XX婚纱虽上诉不同意向陈XX支付拖欠2020年2月份的工资,但未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部分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X婚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学习笔记】

一、案例梳理

(1)陈XX于2014年10月29日入职XX婚纱工作。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2021年7月24日XX婚纱发生火灾,2021年8月17日,XX婚纱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3)XX婚纱没有支付陈XX2021年7月工资、2020年2月份工资。

二、案例焦点

1、劳动关系的认定

陈XX虽然主张2012年入职XX婚纱,但是法院最终认定的是陈XX于2014年10月29日入职XX婚纱工作,这是为什么?

因为婚纱于2014年10月29日成立,而陈XX虽主张2012年入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工作单位与XX婚纱的关系,二者是否为关联企业等情形。

2、陈XX主张的XX婚纱返还其入职押金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陈XX提交的收据上并非XX婚纱盖章,而收据形成日期亦是2013年,彼时XX婚纱尚未成立,因此该项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此类证据是否有效,一般是看上面有没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或者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

3、陈XX被拖欠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1)2021年7月份工资

该部分的工资是根据陈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陈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592.75元,故其7月份工资应为13124.03元(13592.75元/月÷21.75日×21日)。

(2)2020年2月份工资

这部分工资应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发放。具体规定为: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案例中,XX婚纱并未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2600元支付给陈XX。

4、XX婚纱因突发火灾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要支付陈XX经济补偿?

因为陈XX与XX婚纱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不是《民法典》。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一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XX婚纱要支付陈XX多少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法院认定陈XX于2014年10月入职XX婚纱,共计工作6年零9个月,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其余部分未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XX婚纱要支付陈XX7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就是陈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三、学习重点

1、案例中,XX婚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但是按照规定XX婚纱在并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应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是XX婚纱并未支付代通知金,而陈XX也未主张。

因此,劳动者学习了解一定的劳动法知识是很有必要的,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例也体现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就应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意识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文书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吉01民终5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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