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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法院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22-12-12 11:04 阅读:519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新兴就业机会,产生了许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物流配送、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而随之而来新业态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肇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时俱进更新裁判理念,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为快速成长的新就业形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准确识别网络主播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小宋是某文娱公司旗下的一名网络主播,并与该公司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了小宋的最低工作时限、保底薪酬、薪酬扣减规则、服务期限等。同时,合同也规定公司要为小宋提供运营直播间时所需指导帮带、形象包装、团队推广等必要支出和服务。

但直播一段时间后,小宋认为公司不仅没有提供相应的支持,还无故拖欠直播报酬,遂停止了直播活动。文娱公司以小宋擅自停播,违反约定为由,要求她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宋与文娱公司虽签订了“经纪合同”,但合同规定了小宋的直播时间,明确了报题、请假等管理规则,公司与小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应定性为劳动合同关系。小宋的离职未对文娱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对于公司主张的10万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一些新兴行业内,比如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红等职业群体,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他们与公司间的合同往往杂糅着劳动、经纪、委托关系等约定。本案中,小宋有相对固定的上下播时间、有明确报题会、考勤、请假及奖惩等规则,有较强的劳动管理特征。企业不应该以经纪合同掩盖劳动合同的属性,弱化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高效化解网约货车司机

劳动报酬纠纷

“如果不是法院调查清楚,我连对方是谁都不确定。”原告蒋某说道。

蒋某是“货车帮”网络货运平台的一名司机,通过平台接到李某的货运订单,将一批货物从四会运输到顺德。蒋某完成订单后,李某加了蒋某微信,并通过微信更改了送达地址,约定运费1100元。两天后,李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蒋某帮忙运货,约定费用为1500元。但上述共2600元运费李某均未支付。蒋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去函支付平台所属公司,查询涉案被告情况,获悉该微信号绑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为李某。同时,查证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600元货款。案件判决后,被告便悉数履行了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蒋某和被告李某事实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今很多人会选择网约车出行或运输,但网约车一旦离开了网络平台,双方都难以获悉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广大群众在使用网约车平台时,要遵守网络平台规则、注意收集和保存交易证据,最好不要脱离平台监管进行私下交易,否则难以确定合同相对方。

妥善解决外卖小哥交通事故纠纷

城市的大街小巷里,一道道黄色、蓝色的身影穿梭其间,在外卖平台的“催促”下,骑手们争分夺秒地忙着抢单、配送。因为着急送一份外卖,骑手李某送餐时与冯女士发生碰撞,导致冯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冯女士受伤产生的损失究竟是骑手赔,还是外卖平台赔?三方争议不下,冯女士将李某诉至端州法院。

经查,李某为某外卖平台骑手,受雇于某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冯女士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冯女士、李某和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85%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5%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骑手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而是与平台外包商,即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商务公司又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将责任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因此,本案被告为李某和保险公司。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一并解决了雇主追偿权、保险合同等问题,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作为被告的骑手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得到了教育与警示。

编辑:刘畅

校对:刘萍

审校: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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