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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热点问题

时间:2022-12-11 11:47 阅读:433 来源:互联网

《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自发布以来,我中心收到不少相关咨询,下面为大家一一解答。

1.哪些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呢?台港澳人员也可以吗?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缴存享受的权利一样吗?

答:是的。包括但不限于享受和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贷款权利、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但已从单位离职的借款人可以通过灵活就业缴存避免贷后停缴扣罚违约金。

3.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诚信原则向公积金中心如实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劳动从业身份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不进行灵活就业身份资格审查。

4.如果此前在外市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本市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需先将原缴存地的账户停缴封存,并在本市开户(即办理“缴存登记”),再办理“异地转移”把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即可。同理,如果想转移至外市,亦可参照操作。

5.如果后续进入公司工作,可以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并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缴存吗?

答:可以。进入公司工作后,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6.公司没有为我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可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吗?

答: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职工应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另外,职工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7.从单位离职后,由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缴存时间可否连续计算?

答:如果期间未出现中断,例如10月在单位已缴存,11月以灵活缴存人员身份继续缴存,将连续计算缴存月份。

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渠道?

答: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线上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线下有全市12家归集银行的545个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网点位置可通过我中心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查询。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材料,线下办理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扣款银行卡。

9.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如何进行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汇缴方式默认为“自动托收”,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本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次托收。若上述两日均托收失败,须由申请人自主发起汇缴(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渠道同上)。

需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停缴后重新缴存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10.缴存基数和比例怎么确定?可以调整吗?

答:缴存基数不得超出我市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当前为1900-27391元);缴存比例可在10%-24%区间内自选,但应为2%的整数倍。例如:您的缴存基数为3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月缴存额为3000*10%=30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次数不限制。

11.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年初的缴存基数为4000元,3月调整为5000元,后面入职公司上班,工资为8000元,能再次调整缴存基数吗?

答:可以。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灵活就业人员视为一个单位,公司视为另一个单位,因此,在公司可调整缴存基数为8000元,但如果该职工在当年离职,想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则缴存基数只能是此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时的5000元。

12.若之后因资金问题等原因无法继续缴存,是否可以销户?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办理销户提取,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提取出来,包括灵活就业缴存后将原来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转入的住房公积金:

(1)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入单位账户;

(2)当前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不存在司法冻结、失信冻结、协助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

13.销户提取后又想重新缴存公积金,可以吗?

答:可以。重新开户缴存即可。

1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商转公?

答:可以。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

1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期多久?如何确保缴存人的权益?

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议》得到充分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明确规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该文件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市试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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