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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劳动法——在职篇(二)可不予缴纳社保的情形
社会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的那些事
1、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
2、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3、可以劝员工放弃社保增加工资吗?
4、签订雇佣合同非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当然,答案是否定的
1、(放弃社保声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2、(社保换成现金)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给个人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社保稽查部门查实,企业会受到处罚。
3、(劝员工放弃社保)对于员工来说,社保的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我们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4、(签订雇佣合同)区别情况,单纯的雇佣没问题;但若以合法形式掩盖主观目的的,一旦出现争议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一定责任。
可以不予缴纳社保的情形
1、退休返聘人员
2、在校实习生[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合同付出劳动,单位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仍订立劳动合同并发放报酬,认定劳动关系(公报案例:2010年6期总第164期)]
3、劳务派遣[注意:劳务派遣应依法登记设立,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资质应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2013年第11期总第200期,公报案例)实务中有很多中介公司打着派遣的旗号,与劳动者签订派遣协议或书明派遣性质,发生争议后由实际用工人承担责任]
4、承包、承揽(注意资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借调、协保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6、兼职、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
总结:老年人、经验匮乏的、别人家的、对生活有态度的;税保合一,做好筹划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