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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汇总票”无法解决平台经济生态中的所有链条纳税瑕疵难题
(一)
写过不少关于“灵活用工”、“委托代征”的文章,其实翻来覆去就是那么点事情,核心逻辑无非就是企业/平台成本如何列支,个人的税费如何缴纳。
新业态的出现,持续考验着法律、法规、条例的修订速度及当下匹配度,正因如此,合法、合规、合理这三个维度的把控,就变成了某种意义上各地的自由裁量权。
允许试错的机会,叫先行先试,它可能最终转正,也可能半路夭折,转正后回顾之前做的动作称之为大胆创新。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全电发票全面普及,整体大方向以数治税的大背景下, 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中的规定的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当下企业/平台的成本列支方式用白条在未来是可以被转正的。
所以不一定非要用“汇总票”来解决成本列支问题。
但同时我们要注意,企业基于真实业务发生而采用白条列支方式的前提是个人所得税得实现闭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更应该核心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在整条生态链中的交易闭环。
一个多月前,我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发过一段话叫“凡是有操作空间的都是没有进系统的,没进系统的白条不是最重要的环节,最重要的环节是个税的闭环,个税闭环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个税类型匹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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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同一收入性质在税率上不易区别对待。最终还是看实质收入类型,而不是看表面形式收入类型。
比如很多主播只是单纯的把个人活动来源的收益换了一家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收款,形式上从“劳务报酬”变成了“经营所得”,但实质并没有改变其原来的收入类型,极容易造成主体机构无业务实质,最终导致被认定为“通过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
付款方的支出类型与收款方的收入类型应保持一致。早期很多机构利用信息差,各取所需地单纯只解决自己的问题,不管上下游的链条穿透。
随着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全面进入申报系统,往后侥幸地赚取信息差变得不再那么容易。
不同的劳动性质造就不同的收入类型,也决定了劳动者需要根据真实的收入类型进行匹配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
完善基于平台化的数字经济征管手段是不可逆的;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的匹配收入申报是不可逆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全员申报收入是不可逆的;
数字化的手段是不可逆转的,回不去的现金时代。
(三)
我们说零工也好,灵工也罢,又或者临工,都是另一种零散、灵活、临时形式的叫法,我们无非都只是想表达这个群体是非劳动关系,不是全日制用工。无非都是想无风险地降低企业的成本。
2021年7月人社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首次使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2022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建筑行业条款,将“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更多的指向都在表明,一件事情的发生可能不止两面,并不是非黑即白。每叠加一个要素,就会多一层维度,随后会更加全面地看到进一步的事物本质,但始终不会是终极版,这也就预示着当下能做什么就做点什么,在部分合理恰当的场景中,有些暂时性的瑕疵无法改变但风险可控下,是可以去试着创新的。
不管外在的业务名称叫什么,实质性收入来源的类型才是这个业务的本来样子。
也许大家都叫“灵活用工”,但收入来源不一样,有些来源于流水的交易手续费,有些来源于税金的财政奖励,有些来源于招聘的人头费,有些来源于风险外包的项目费,有些来源于代办费或信息服务等等。
也许要等下一次的政策变动,触发新的信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