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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的六个维度
时间:2022-12-08 11:47
阅读:425
来源:互联网
一、招聘平台参与者而非企业劳动者。企业依托平台发布任务订单,其招募的是任务承接者而不是应聘者,要求接单人具备某些技能而不是符合岗位应聘条件,列明任务内容和结算标准,而不是具体上岗工作后的薪酬标准。
二、任务下达以平台沟通而非管理式命令。任务名称、内容、结果、结算等,平等协商,磋商议定。个人与企业平等地、随时随地沟通。自由职业者实际上按订单要求自由工作,不受企业控制控制,或者说不从属于企业。
三、结算采取非工资性支付
。工资性支付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而互联网平台用工是按照订单形式支付,以完成订单任务并通过企业发包方验收为报酬支付条件,且是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无强制性规则
。互联网平台用工无考勤、工作日报要求;可要求阶段性进度呈现。无固定常态化工作场所。而劳动关系对上述内容都有要求。
五、以评价工作结果为导向,非人身依附约束。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工作是灵活的,管理以结果为导向
。劳动关系的用工是规范的,是对过程有要求的。
六、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互联网平台用工发生纠纷,按照《电子商务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来进行救济。
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