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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得纳入委托代征范围

时间:2022-12-05 22:11 阅读:415 来源:互联网


近日,税务筹备圈从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了解到,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明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预扣个人所得税,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劳动报酬收入属于代扣代缴业务,不得纳入委托代征范围


税务局具体答复如下:


一、委托代征的相关政策 关于委托代征业务的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税务总局发布〔2018〕23号)及本市《分散税委托代征税及发票管理办法》(市局公告2012年第4号)。根据上述两份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民事约定的代理行为不得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建议中提到的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劳动报酬收入,由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扣缴业务,不得纳入委托征收范围。委托征收点开具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建议中提到的电子发票开具尚未纳入发票开具范围。此外,除国家总局和市局明确的政策和工作要求外,各征收点开展委托征税和发票业务的委托征收制度也由市局统一开发和维护,区局无权自行调整。


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政策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实施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两证书整合(工商[2016]号。167)的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两证书整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目前,个体经营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机关以个体工商户统一代码为标志,依托市法人数据库实时数据交互渠道,通过信息共享获得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纳税人不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税务业务中补充相关税务信息。建议中提到的批量审核,由于相应系统由总局、市局开发维护,区局无权调整系统。下一步,区局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推进商业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合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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