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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1925万元!广东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多人被判刑
补缴税款1925万元!广东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多人被判刑
近日,据衡税稽处〔2021〕27号文显示,对于广东纳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涉税问题进行检查,检查组于2021年12月取得了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1〕湘1129刑初132-1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1)湘11刑终470号〕(详情请见附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言某、蒋某某、何某某、蒋某某2、胡某某、潘某某、施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注册成立广东纳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主要开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业务,被告人蒋某某和廖某平(另案处理)、廖某杰(另案处理)负责公司的协调管理,并推荐徐某某任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6月份,由于工伤保险业务萎缩,吴某某、蒋某某等人商议,纳邦衡阳分公司开展开票业务,并约定:吴某某以开票金额/3500乘以10的比例分发好处费,从2018年9月开始以开票金额/3500乘以12的比例分发好处费。蒋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与受票企业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吴某某、言某为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协调及分发吴某某支付纳邦衡阳分公司开票获利好处费等事务。自2016年6月起,纳邦衡阳分公司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外,再未开展其他业务。
2016年6月起至2019年案发之时止,纳邦衡阳分公司共虚开发票3473份,开票金额共计249,759,515.37元,其中:由吴某某安排潘某某与纳邦衡阳分公司联系、承接开票金额为27,743,090.16元,由言某安排施某联系、承接开票金额222,378,865.54元。
经检查组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数据核对,上述“开票金额共计249,759,515.37元”与查询数据合计金额一致。上述“由吴某某安排潘某某与纳邦衡阳分公司联系、承接开票金额为27,743,090.16元,由言某安排施某联系、承接开票金额222,378,865.54元”,合计金额为250,121,955.70元,该合计金额应为价税合计额,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正常发票的合计金额为249,759,515.37元,税额362,440.33元,价税合计250,121,955.70元。
判决书内容四(第27-29页):判决如下: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广东纳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3184份,金额合计249,759,515.37元,税额合计362,440.33元,价税合计250,121,955.70元,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筹圈 2022-11-17 08:00 发表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