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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怎么申报个税,个税按多少计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灵活用工人员选择通过平台赚取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这些灵活用工人员所得的税目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灵活用工人员通过平台从事的是与劳务相关的工作,比如提供服务、完成任务等,他们所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灵活用工人员通过平台从事的是独立经营行为,比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他们所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经营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灵活用工人员需要根据自己在平台上的具体工作性质,选择合适的税目来计算并缴纳税款。
接下来,我们可以一起来看一封税务局的答复函。
案例回顾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经过认真研究,***税务局对此提出如下答复:***税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市政府工作部署,推动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税务局也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不断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2023〕57号
尊敬的***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主要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类。对于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劳务获得的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在发放收入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时纳入综合所得,按年度进行纳税,多退少补。而对于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灵活用工人员所获得的收入,则属于“经营所得”,特指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纳税人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并按年度进行纳税,可以选择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注:内容略有删减)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案例分析
在回复函中,核心问题实际上很简单,就是关于在平台上灵活就业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来自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工作,这部分收入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在发放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底时,这部分收入会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纳税,进行多退少补。此外,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开展生产或经营性质的活动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这类收入需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年度计税。
因此,对于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应当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这样做有助于避免个人税负因平台不同而产生差异,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举例来说,对于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来说,无论是在线下教室还是在线上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都应当采用相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同一性质劳动的公平对待。
知识延伸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通过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劳务报酬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报酬,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
个人所得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特许经营所得等。
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所得,是指这些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的收入。
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个人收入为例。
个人通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获得的收入来源;
其他收入来源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结语
在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上获得收入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其在平台上具体从事的行为有关,而不只是平台本身。如果无法确定应该按哪一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避免违法行为导致法律制裁。
本文案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提醒读者,这些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本转载的文章仅用于学术交流,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