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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核定
居间费,怎么进行税务筹划呢?居间费说白了就是介绍费,中间人拿的钱。税法上是认可居间费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怎么筹划居间费呢,说实话:没啥好办法!
很多人对税务筹划有误解总是认为可以经过一些精巧的设计把税都节省下来,其实真正靠谱的税务筹划大部分都是税务优化!这样的咨询是和企业管理咨询嵌套的,大多数野路子的税务筹划核心就是两个字“核定”。真正可以超大规模减税的只有核定这一招,但是现在这招的风险极大!
居间费的处理现在无外乎三种核定:
一、园区个体户、个独核定
二、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核定
三、利用特定地区的发票自然人代开核定
下面我们就一一分析一下以上三种核定的风险!
一、园区个体、个独核定
先说结论:这种方式风险最高。这几年一些网红和明星的税案案发之后税务局通报中都提到“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其实就是指把个人劳务报酬包装成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然后核定征收少缴税。
这种方式看上去是给自己套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但是“实质课税原则”会告诉我们,凭什么你搞个空壳就能把自己的税负率从45%降低到1%左右,实质上还是个人提供的服务,一般都会被认定“虚假转换收入性质”。
二、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核定
这种风险也不低。咱们大家要明白不管是哪种方式实质上都是把居间费从个人劳动报酬所得设法转换为经营所得。从立法的初衷来讲我们是按个人独立劳作还是组织劳作来来区分个人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个人独立劳作拿到的就是个人报酬,个人领导团队劳作拿到的就是经营所得。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难以区分,就比如自己开个个体户老板和员工都是我自己,那劳动所得不还是经营所得嘛!现在在区分个人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上是存在一些分歧的。
税总《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有提到: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以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居间费走核定征收确实是存在问题的。
三、自然人代开
同样的只有在税务局认定了你的居间费是经营所得才能代开,认定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不能够代开的。所不同的是这次你的开票主体是税务局,很多人觉得税务局开的票那就万无一失了。其实也很难说,按理说代开发票应该选服务发生地或者是居住地的税务局,但是那里往往办不成核定,很多人都会选择到一个不相干的地方那里有园区代开发票。
那你如何向税务局解释呢,而且同样有刚刚提到的有违反税收公平原则的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在税总还没有出台明确文件之前,现在税务机关在认定的时候往往有比较的自由裁量权,所有转换收入性质的做法都有一定的风险存在。
尤其是在现在这种税收征管的趋势下,核定征收的范围一直在收紧,监管不断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现在也是粥店税收监控对象,简单的核定套餐以后的风险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