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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下发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灵活用工税收政策)
今天又接到一个电话:“您好,我们是一家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公司。如果您的企业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兼职员工,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我们可以帮助您管理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缴纳,让您的企业更加便捷高效。如果您有兴趣了解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相信很多人也接到过这样的电话。
有些企业可能并不了解这种行为的后果,为了追求小利而选择合作,但他们并不知道这样做已经埋下了“隐患”,甚至可能会导致牢狱之灾。
在这里所提到的灵活用工平台开票,是指该平台运营企业采用服务转售的方式,直接参与服务的购销。具体来说,平台运营企业会向注册个人购买服务,然后再将这些服务转售给平台注册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平台运营企业会向平台注册企业开具发票。企业通过平台为员工发放工资时,就可以获得平台运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更加灵活地管理用工,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而工资薪金类别被直接排除在政策之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湘税发[2021]32号),要求税务机关应严格监管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因此,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发放并获取发票,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过仔细思考,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明显的违法违规问题:
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于工资薪金、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是不同的。如果将工资薪金按照经营所得的税率来计算,那么很明显就会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没有采用符合灵活用工形式的经营方式。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每天上班工作的性质与经营行为完全不同。此外,他们还存在着借助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行为,尽管没有实际经营活动。
使用虚开的发票来抵扣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实际上是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应该被扣除。
因此,文章开头所描述的情况实际上是平台企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真正的灵活用工服务。更为复杂的灵活用工问题在此不做详细阐述。我想提醒企业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依法经营,不要因为短视而给企业经营带来损失。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