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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税负~(灵活用工平台税收)
1、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虚假开具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用工问题,但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却利用平台虚开发票,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以下两种虚开发票的情况最为普遍:
一些用工企业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发布虚假用工需求,提供虚假业务材料,并与灵活用工平台合谋虚开发票。这些企业通常并没有实际用工需求,只是名义上聘用了灵活用工人员,但实际上这些人员的身份都是购买的。然后,这些企业通过资金流转骗取或要求灵活用工平台为其开具发票。
有些企业采取了两种方法来骗取平台开具发票或实现税费的降低。一种是将正式全日制员工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与平台合谋;另一种是将企业客户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套用灵活用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虚假发票仍然是灵活用工平台的主要税务问题,也是税务检查的重点问题。
2、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以抵扣成本
企业在灵活用工平台上接受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不仅能够解决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还能够享受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发票服务,从而实现成本扣除和进项抵扣的好处。
然而,解决用工企业发票难题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发票问题转移到了灵活用工平台。如果灵活用工平台无法获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那么同样会面临用工企业所面临的高税负问题。此时,如果平台没有政府财税奖补政策等优惠政策的支持,其经营的持续性同样难以保证。
虚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构交易、虚构货物或服务、虚构购方等,目的是为了骗取税款或者追求不正当的利益。虚开发票不仅会导致企业被罚款、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后果,还会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打击虚开发票的行动,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
为了降低税负并实现企业生存发展,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采取了虚开发票的方式,通过购买虚开劳务费、交通费、加邮费、餐饮费等增值税发票来进行成本抵扣和进项扣除。然而,这种做法存在虚开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实际上,平台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成本,而不是通过虚开发票来降低税负。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获得了地方政府的返税奖励和代开发票政策支持,但其他企业并未得到相关政策支持。这些企业需要寻找其他合法的方式来降低税负,而不是冒着违法风险。
补充线下用工并补开发票,可能涉嫌虚假开票。
有些用工企业为了获得增值税发票,会将用工服务转移到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上,让平台企业为其开具发票。但是,这样做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因为用工关系在平台介入前就已经在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双方主体之间发生。因此,开具的发票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能否被作为合规凭证扣除成本,都需要仔细考虑,以避免虚开发票风险。
据报道,一些平台代理灵活用工人员开具的发票涉嫌虚开。这些发票往往是由平台方提供的,而灵活用工人员并没有实际提供相应的服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对此展开调查。
在中间介绍型灵活用工模式中,如果灵活用工平台获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申请代开发票授权或者委托代开资质,那么平台可以在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用工服务后,为用工企业代开发票。但是,有些灵活用工平台并未取得税务机关的代征、代开发票授权或在取得授权之前就已经开展了业务。这种情况下,灵活用工平台只能按照灵活用工人员和用工企业之间发生的用工服务情况,以自己的名义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这种代开行为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如果发生多开或者平台虚开进项抵扣销项的行为,则虚开的风险容易爆发。
平台适用地方返税政策的合法性是有保障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地方返税政策,而平台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同样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如纳税情况、资质认证等,才能合法享受地方返税政策。同时,平台也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税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一是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返还政策,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返还款项,从而导致财政损失;二是税收返还政策可能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审查,确保企业符合税收返还政策的条件,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返还。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考虑税收返还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避免过度依赖税收返还政策吸引企业,导致财政收入长期下降,影响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社会稳定。
一项风险是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可能受到影响。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并且连续两年的国务院财政收支审计报告都提出了要“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这可能会进一步动摇地方性返税奖励政策的可行性。
二是政策适用的正确性风险。虽然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其目的通常是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业务,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不是为了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提高开票能力,吸引开票客户。因此,如果企业将返税奖励作为虚开发票的资本,就会面临被认定为虚开违法犯罪的风险。
有些灵活就业者会通过转换收入性质或利用核定政策的漏洞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对国家财政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行为的监管,严格打击个人所得税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一些平台和个人滥用核定征收方式,导致其成为常规征收方式,而不是例外。核定征收适用于应设而未设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情形。这种征收方式以查账为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采用核定方式。但是,现实中一些平台和个人为了逃避税收监管,故意不设账簿或故意混淆账目,以此来滥用核定征收方式。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损害了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一些个体户为了减少缴税,会在月销售额超过4万元且没有提出账目不全、无法查账的情况下,仍按照1%左右的税率核定征收。此外,一些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净值人员,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会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享受核定政策,最终实际税负仅1%左右。这些偷逃个税的行为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类似情况已经或正在被查处。
8、个人所得税代征范围扩大,涵盖平台错误适用税目
灵活用工平台采用委托代征模式,面向零散、分散、异地的纳税人,但税务机关对这些纳税人的信息了解不充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灵活用工人员在代征平台上提供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平台对于灵活用工人员的所得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容易发生错误判断。由于两类所得的税率不同、预缴税款时间也不同,很容易出现灵活用工平台未按期上缴税款、少征税款等问题。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平台会因违规代征被税务局予以处理处罚,灵活用工人员也将会受到牵连,被税务局追缴税款或予以处罚。
平台未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灵活用工业务模式的不同,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的关系也存在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之间构成合同关系,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在一起案件中,根据原告刘某与被告方胜灵工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在某信息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如此,法院仍认定张某与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信息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因此,灵活用工人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如果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平台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但如果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作关系,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的是经营活动,那么平台就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税的责任。如果平台错误地将合作关系判断为劳动关系,就有可能出现未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因此,平台应该正确判断与灵活用工人员之间的关系,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