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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注册~(灵活用工平台注册流程)

时间:2023-10-07 20:21 阅读:254 来源:互联网

一家物流公司通过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将大量装卸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此规避劳动法规的限制,降低用工成本。然而,这些装卸工实际上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们按照公司的要求工作,受到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也都由公司安排。这些事实被工人发现后,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这些装卸工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败诉。

原告王某

2020年8月19日,王某在“某直聘”软件上看到了“张家港某邦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决定前往该公司位于张家港市普洛斯物流园的经营地进行面试。经过面试,王某成功通过了该公司的招聘。

2021年3月15日,张某来到一家餐厅工作,担任服务员职位。他的主要工作是接待客人、记录点餐、上菜、结账等。

某活公司在2020年的9月5日、9月23日、10月13日和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了731元、1534元、1950元和4888元,这些款项均标注为项目服务费。

2020年10月20日,王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随后,他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他还要求公司支付其未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判定一家公司需要支付以下款项:2020年8月工资104.6元、9月加班工资差额2653.46元、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资13909.3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414.35元、2020年10月4日带薪休假工资499.8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435.8元。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他与某邦公司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邦公司支付他高温费差额275元以及9月份工资差额350元。

据称,原告在2020年8月20日加入某邦公司,但该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未能全额支付加班工资。

被告用工方与平台方

某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和某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7月6日签订了一份《服务外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收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派送项目服务和综合物流辅助服务。乙方将派遣人员前往甲方指定的场所提供服务,而甲方则提供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安全保护或生产资料和工具。此外,乙方还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指定相应规章制度,并与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及时发放服务人员的报酬和其他福利。

某邦公司辩称,根据《服务外包合同》,某邦公司已经将快递分拣工作外包给了某活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了服务费。原告与某活公司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是原告与某活公司之间的民事承包关系,与某邦公司无关。因此,原告无法据此起诉某邦公司,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某活公司声称,他们是受某邦公司委托,在某邦公司的业务覆盖区域内提供收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原告与水滴公司签订了《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水滴公司同意为原告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事宜。原告自愿通过视频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当天与某活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独立承揽项目完成服务,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活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争议

据称,某公司声称与王某是劳务外包关系,而某活公司声称与王某是承揽关系。然而,据提供的证据显示,某公司已经根据外包合同向某活公司支付了王某的外包服务费用。这些证据包括其与某活(上海)公司的服务外包合同、某活公司与王某的项目转包协议以及其向某活公司进行打款的记录。因此,这些证据表明,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外包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

据某活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民事承包关系。证据包括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数字证书技术报告、个体工商户注册视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项目转包协议等。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显示王某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水滴公司代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签订相关协议、代开发票、代为保管营业执照及相关印章等,并授权乙方申请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授权签署本人姓名等。个体工商户注册视频中,王某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昆山市玉山镇壹捌肆陆壹肆零号某活商务服务工作室”(以下简称1846140号工作室)于2020年8月26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王某。项目转包协议约定1846140号工作室成立后负责独立承包某活公司业务。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中王某的签名均使用的授权免验证的电子签章。

王某对某活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实际上,他在入职后的一周左右,由某邦公司的工作人员拿走了他的手机进行操作。当时,他以为是在帮助他注册工作所需的平台。至于个体工商户注册视频,当时的办理人员告诉他可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负责常阴沙物流站点的收寄件。因此,他录制了申请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的视频。但他并不清楚个体工商户是否已经成立,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法院裁定

据法院裁决,某邦公司声称与王某存在劳务外包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自愿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某活公司签订转包协议,以及在某邦公司从事普通装卸工作。

根据公开招聘信息,张先生申请了某邦公司的装卸工作。这份工作是某邦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张先生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考核。他的工资由公司核定,然后转到某活公司,最终由某活公司支付给张先生。虽然工资支付方式有些复杂,但实质上,张先生与某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本院认定张先生与某邦公司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院的判决,某邦公司因为未与王某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7435.5元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该公司还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3692.38元。

案情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一个个人工作室有关。该工作室使用授权免验证的电子签章签署了注册协议和项目转包协议。然而,王某声称自己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也不知道是否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最终,法院裁定王某是被迫注册个体工商户,工作管理方式和报酬结算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情形,劳动关系仍然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符合以上标准,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是业务相关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就主体资格而言,本案中,王某和某邦公司均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其次,就王某的工作属性而言,他接受某邦公司的工作安排并接受出勤考核等日常管理,这表明某邦公司对他进行了劳动管理。他从事的工作是某邦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的特征。

第三,就业务相关性而言,这项装卸工作是某邦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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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关系而以个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被发现,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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