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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交个税吗~(灵活用工平台纳税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灵活用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第三方机构预测,到2022年,市场规模将超过千亿元,同时服务新经济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也将在2023年达到8.9亿人。虽然国家政策对灵活用工市场给予了支持,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配套措施也在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也是灵活用工平台面临的问题之一。最近,河南省某县税务机关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以“生产经营所得”代征自由职业者个税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以“劳务报酬所得”代征。税务机关随后对通过该平台代开发票的个人追缴税款,并对平台征收个人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一事件揭示了灵活用工平台在代征代开活动中存在的不合规行为,同时也进一步揭示了灵活用工环节深层次的发票风险,需要引起广大企业的关注。
在确定收入所属类别时,应该根据经济实质来判断,而不是仅仅根据收入名称。因此,我们需要仔细分析收入来源和性质,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在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上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种类型。如果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代办等劳务,所得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平台将代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年度结束时将其纳入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税,多退少补。如果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在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上从事办学、医疗、咨询或其他有偿生产、经营性质活动,所得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年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度计税。
根据法律条文,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范围存在交叉,这容易导致个人应纳税款不当减少。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认定,应该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这样做可以避免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这种区别对待是不合适的。因此,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认定,应该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仅仅从形式要件出发作出认定。
那么,如何确定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呢?我们认为需要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果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其劳动报酬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那么就应当认定其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灵活用工人员已经自愿改造主体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经济活动,那么其所得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在认定灵活用工人员所得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纳税人身份、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总之,我们认为在灵活用工领域,需要综合运用税法和民商法的原则,以实现税收与劳动保护的平衡。
二、灵活用工平台代征、代开税收违法风险的表现有哪些? 灵活用工平台代征、代开税收违法风险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代征、代开税款的中介机构,如果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代扣代缴税款,就会存在税收违法风险。 2. 虚报减免税款。为了减少企业的税负,有些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会虚报减免税款,这种行为也是税收违法的。 3. 伪造发票。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有些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会伪造发票,这种行为也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4. 涉嫌逃税。有些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这种行为也是税收违法的。 总之,灵活用工平台代征、代开税款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会面临严重的税收违法风险。
由于委托代征、代开平台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信息及交易行为的获取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代开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代开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代开平台错误适用税目税率、未按期解缴税款乃至虚开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地税局逐步开放授权,以适应各种新兴业态的需求。然而,在现阶段,委托代征、代开平台的税收违法风险仍然存在,表现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骗取扶持资金、扰乱税收秩序等问题。传统的代征、代开机构往往是乡镇街道、财政所、邮政局、集贸市场以及个别大型国有企业。
1、错误适用税目税率
如前所述,由于“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不够明确,灵活用工平台对于“经济实质”的把握不准确,导致错误地应用税目和税率,从而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的情况。
2、未按期解缴税款
由于灵活用工平台是代征税源的数据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很难核实灵活用工人员所得的准确时间,因此存在固定时间统一代征、代开的现象。此外,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灵活用工平台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中,解缴税款的时间约定仅采用“及时”的表述,并未进行量化。这容易导致代征平台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况发生。
3、违规代办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收入较少、没有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的负担,并且在无法准确查账的情况下,防止征管漏洞的出现。但是,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核定征收成为了高收入人群避税的手段。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存在故意将“劳务报酬所得”改为“经营所得”的行为,违规代办灵活用工人员的核定征收,导致逃税现象的出现。
4、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济利益非常巨大,一些灵活用工平台或犯罪分子会利用这种手段进行欺诈,或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主动参与虚开,这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平台代征是指电商平台等第三方代为收取商家销售商品所应缴纳的税费。平台代征的条件包括:平台必须与商家签订代征协议;商家必须具备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开具发票;平台必须及时将代征的税款上缴给税务部门。 如果平台代征存在违法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 税收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或者代征代缴税款不足等行为,将被视为税收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税收违法责任。 2. 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可以对平台代征行为进行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3. 民事责任:如果平台代征行为给商家造成损失,商家可以向平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 刑事责任:如果平台代征行为涉嫌犯罪,如虚开发票、逃税等,将面临刑事责任,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互联网平台若要取得委托代征、代开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履行相应职责: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 3. 具有稳定的技术和管理团队,能够保证代征、代开业务的正常运行; 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5. 具有代征、代开业务所需的技术和设备,并能够保证其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 6. 具有代征、代开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保证代征、代开业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7. 具有代征、代开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代征、代开业务的正常开展。 互联网平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对委托代征、代开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代征、代开业务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对代征、代开业务所得的款项进行专款专用管理,确保代征、代开业务所得的款项安全、稳定、可靠; 3. 对代征、代开业务所得的款项进行及时结算,确保代征、代开业务所得的款项及时到账; 4. 对代征、代开业务所得的款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账务记录和报告,确保代征、代开业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如果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违反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那么它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以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如果因为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损失,那么被损失方可以向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如果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那么相关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灵活用工的过程中,保证业务真实性是至关重要的。为了避免虚开刑事风险,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工合法合规。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对用工流程的管理,确保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避免虚开刑事风险,保证用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案中,兰考县灵活用工平台因混淆“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而受到滞纳金处罚。然而,如果我们深入调查代开发票的原因,就会发现其业务真实性存在巨大漏洞,这可能导致虚开发票的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应该严格追究责任,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行为常常被追究责任,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受到客户的欺诈、蒙蔽。然而,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并不应简单粗暴地推定其存在虚开故意,而是应该规范企业财务、业务流程,保障业务真实性。这意味着,平台应全程留痕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和结果,及时排除不合规现象,如资金流向用工单位控制的银行账户、伪造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身份等。因此,业务真实性应成为灵活用工平台的第一要义,以避免虚开刑事风险的发生。这也是我们再次建议灵活用工平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