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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让注册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中介)
在今年年中,许多外卖骑手反映,他们在加入外卖平台时,被引导通过第三方的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这样一来,他们与外卖站点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平台却无需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将用工风险转嫁给个体工商户的做法,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和批评。
近期的两个劳动仲裁案例表明,平台将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能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今年5月,蔡某向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与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然而,A公司并不认可蔡某的要求,他们声称蔡某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承揽配送公司项目,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经过庭审发现,案情十分复杂,牵涉到了B公司。这种转包的做法在外卖平台上很常见。原来,蔡某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然后与B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同时,B公司与A公司也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规定蔡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从B公司的平台上接单。
初看起来,似乎蔡某与A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但是,经过仲裁委员会的仔细审查,发现协议中的证据内容大多是标准化的条款,并没有详细说明蔡某个体工商户承包的具体项目内容、履行方式等。此外,协议中也没有任何内容表明上述协议已经实际执行。
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发现了一些有趣的事情。据蔡某提交的某平台手机APP薪资账单截屏显示,该截屏中包含了A公司的薪资规则说明。而A公司提交的与蔡某签订的配送服务费保密协议中也写有蔡某为兼职骑手,在承接配送期间承诺正常出勤,不得无故旷工等内容。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结果,A公司提交的配送服务费保密协议中规定蔡某在承接配送期间需正常出勤,不得无故旷工。因此,蔡某提供的劳动具有长期性和专属性,并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这表明蔡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蔡某提交的某平台手机APP薪资账单截屏显示,蔡某的工资支付周期较为固定,工资支付主体为A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主要特征。因此,蔡某与A公司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从属性,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蔡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了。孔某是一名骑手,从2019年开始在某商贸服务公司全职工作。2020年8月,该商贸服务公司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将孔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然后将项目转包给他。不幸的是,孔某在送餐途中摔伤了,需要申请工伤认定。他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孔某在2020年8月后虽然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但是签订该协议是在某商贸服务公司的安排和要求下进行的。虽然工资是由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支付的,但是工资的来源仍然是某商贸服务公司。除了签订协议和工资支付主体有所变化外,管理方式、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等方面都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应该认定孔某与某商贸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提醒,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支出,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平台相关企业合作,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虽然国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但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政策漏洞冲击固定用工,这样做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这种现象更加普遍。因此,用人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用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