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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灵活用工的模式及应用

时间:2023-06-20 15:14 阅读:414 来源:互联网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冲击和产业升级进程的加速,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新生职业加速涌现。而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财力来源,因此,揭示和探讨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模式已经变得尤为必要。然而,灵活用工的模式本身又非常多样,深入了解每一种征税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指个人通过分散的、短期的、灵活的工作方式从事劳动活动的形式。灵活用工的模式包括了自由职业者、兼职工作者、短期雇佣工作者、契约工作者等多种形式。关于灵活用工模式的征税政策,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出台的政策规定,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申报、一季度结算为主,并对因核定征收产生的税前扣除、减免、税款缴纳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

二、灵活用工的征税模式

灵活用工的征税模式,根据所采用的灵活就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工资性收入核定征收:

兼职收入核定征收

个人劳务所得核销方式

这三种征收方式均需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并且需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了解实际应纳税的机制。

1.工资性收入核定征收

工资性收入核定征收可以简单理解为与普通薪资工作相似的一种征税方式。其操作指南如下: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以外的外单位工作。本单位须按工资性收入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并由外单位核定征收所得税。从而解决外单位无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缴纳个税的问题。

2.兼职收入核定征收

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单位以外的兼职工作。本单位须按照当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兼职人员所得税,并由外单位核定征收个税。同时,兼职人员应按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解决企业无法全额缴纳个税问题。

3.个人劳务所得核销方式

适用于个人为他人或组织提供的劳务所得税,应扣缴率、应纳税额参照《九五扣、三节费办法》的规定。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税最终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进行缴纳,差异部分由所属单位补缴。本方式最终解决了个人为他人或组织提供劳务收入的征收、缴纳等难题。

三、应用前景

灵活用工带来了新的征税方式,同时也优化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聘请灵活用工人员的时候,在报酬方面有了更多的弹性和选择。个人也可以更灵活、自主的选择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灵活用工从政策、法规和操作细则等方面为灵活用工提供了更合理的纳税政策,保障个人的切身利益,促进了低成本的灵活用工模式的发展。由此,可预见灵活用工的模式将会在未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总之,对于灵活用工的新形态,各级政府、企事业和灵活用工人员本身都需要了解、了解和学习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对于政府的税收和个人财产的保护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进一步改进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办法是未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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