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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校外讲师无法提供发票,学校虚列费用入账被税务稽查
现实运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很多情况下企业的确会遇到难于获得发票的情况;但是毕竟我国现实生活中还是奉行“以票控税”的原则,税收法律关于成本费用列支上有严格规定,因此还是建议大家在业务发生前,向服务提供者们尽量交流沟通说服,便于获得合规发票。的确拿不到发票,也不建议以虚列开支、虚开等形式解决支出的问题。尤其注意,获得虚开金额稍大,便会碰上刑事犯罪的红线,而且政府目前打击虚开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企业切勿用虚开的方式去解决拿不到票的问题。
教育培训机构时常会聘请校外的老师来上课;但老师出于不乐意交税、不愿意暴露身份等因素的影响,常常不太愿意税务局代开票给企业入账。这时候一些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创造”出各种支出,来开支给校外老师的费用。但这种虚列成本的行为一旦碰到稽查,往往就会很快暴露出来。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近期就披露了一起该类案例。
虚列费用入账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2020年1月-2021年12月临时聘用培训讲师,并通过现金支付了劳务费用,未按照 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因无法取得合法的发票,该单位账务上以兼职派发人 员工资的形式列支上述劳务费用,并冒用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参与培训学生的身份信息 ,按照每人不超过800.00元虚假申报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单位上述业务 务的经手人员已离职,现无法查明上述劳务费支付的具体对象,经核实,2020年度累计虚列 兼职派发人员工资112,833.00元,2021年度虚列兼职派发人员工资195,950.00元。
发票为什么那么重要?
1.因为“票管税”,是计税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局是发票的主管部门,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个人在购销产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该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收付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的是在购销产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果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本来就不需要发票
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有很多,如工资薪金、现金福利等,这里重点说说容易忘记的三种情况:
1.单次500元以下零星采购
企业平时经营向自然人购入货品、劳务或接受服务,出现零星支出在500元以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可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要求取得收据,并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办公室里的照明灯具、水管坏了,临时找水电师傅过来维修。定期找阿姨到办公室打扫卫生、做清洁。每次收费在500元以内,都能够要求对方提供收据用于入账。
要注意的是,在一日内与同一自然人出现两次以上交易的,应当按照总金额作为一次。
2.个人差旅费津贴
前提条件是职工个人出现差旅费业务,是实际上发生了“出差”,然后公司也也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给予出差职工发放差旅费津贴。这个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直接制表发放入账。一般需要二进制差旅费报销单,和其他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时发放。
差旅费津贴标准怎么定?
首先是相关政策法规并没制定过差旅费津贴标准,也未授权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
差旅费津贴是一项据实发生的补贴开支,只要税法不对其提出标准的要求,则不存在法定标准的问题,一切以所发生的金额为准。
但企业需要制订相应制度明确津贴标准,并严格执行标准,不可以随意发放差旅费津贴。
这个标准要求“合理”,如果所发生的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有调整的权力。
有一种是,按照财政部门指定的标准参照执行。例如,浙江的企业可以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及《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制订补贴标准。
3.分割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了“分割单”概念,对于某些业务可以不必使用发票。
最为常见的情况是,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分割单和原始发票复印件。
税法文件并未规定分割单格式,企业可以自行设置,但基本内容应涵盖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事项。
特别提醒,不要发票不等于不要证据(凭证)。
第二种情况,不知道怎么开票而没开票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提供服务”这类业务,单次超过了500元。比如请专家讲了个课等。
其实个人是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
个人可以登录所在省份的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代开发票,非常方便。
也可以通过代开发票APP或小程序,申请代开发票。如通过“支付宝”(支付宝→便民生活→城市服务→政务→其他服务→发票代开→确认授权)进行发票代开。
还可以第三委托代征机构代开发票。
以上是个人以自然人身份开具发票。
如果某些个人与企业有长期业务关系,则可以要求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企业合作并开具发票。
还可以要求合作的个人注册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要求合法合规的平台),通过平台开具发票。(这个在政策上是没有问题的。)
只要是合法、真实业务,没有开不了发票。
许多时候,很可能是税负承担问题。
第三种情况,不要发票成本低
许多企业“两套账”,收入不开票不入账,采购时账外支付,也不用发票,成本低。显然,这是违规行为,本文不作讨论。
我想说的是,在合规情况下,要学会算“税务”账。有时,取得发票看起来在采购环节增加的支出,但整体而言,并不等于会减少企业的净利润。
就是没有发票怎么办?
为了“节约”税务成本,主动不获取发票,自然不可取。但如果对方就是应开票而不开票,一时又没有替代供应商,怎么办?
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支付为“公对公”,并获得对方开具的“收据”入账。这种操作,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当然,这一部分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这种操作可以真实反映企业利润和现金流,避免带来其他税务风险。
进一步分析,收据入账,减少企业未分配利润,避免了虚增利润分红而产生的分红个税;再有,若股东按净资产份额转让股权时,也避免了因虚增净资产导致转让价格虚高,进而多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无论如何,根据税收法规,应该取得发票的而没有取得发票的,本质上都是不合规的。因此,以上收据入账,一定要注意相关凭证必须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且数量和金额不可以太大。多少合适?没有标准,自己把握。
最后,对很多中小企业而言,发票问题基本等同于税收问题。搞明白发票问题,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也可以帮助企业少交一些冤枉税。
随着数字税收的发展,总有一天会不需要“发票”的。当然,企业在发票上的小九九也没有了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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