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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强院丨新城法院一起外卖员送餐健康权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时间:2023-01-03 08:59 阅读:367 来源:互联网

业务

强院

近期,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主编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侵权责任纠纷编刊发了由新城法院法官刘娜审理的一起外卖员送餐途中致人损害健康权纠纷案件。

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等不断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培育壮大消费新业态,带动即时配送行业规模相应增大。随之而来的是新业态与大众生活碰撞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该案围绕外卖员送餐途中致人损害,如何厘清外卖员与配送公司之间的关系,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法律关系界定,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在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能否合并审理等新型法律问题,本案的裁判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起到了示范和导向作用,同时倡导相关企业对员工加强安全规范管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情简介

王某系物流公司送餐骑手,物流公司为王某在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2019年11月16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与行人王某琴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王某琴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住院28天,出院后王某琴购买了药品、残疾辅助器具。

2019年11月19日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王某琴无责。王某琴与王某协商相关费用未果,遂将王某、物流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80194.3元。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琴为九级伤残;误工期33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8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3000元。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物流公司雇员,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系侵权纠纷,财产保险公司非本案侵权人,且其已表示不同意一并处理理赔事宜,王某琴此请求不予支持;物流公司向王某琴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遂判决:物流公司支付王某琴医疗费26232.7元、误工费33000元、护理费1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伤残赔偿金7996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4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2720元、交通费540元等共计167662.3元。

宣判后,物流公司不服,以物流公司与王某是承揽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其已为王某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外卖员受配送公司的指派送餐,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虽为外卖员购买人身保险,但保险公司不应在侵权之诉中承担民事责任

为充分发挥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建设,深化“业务强院”,提升全院审判质效及文化“软实力”,统一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新城法院高度重视优秀案例撰写工作,希望通过典型案件事实的分析、证据的评判、法律界限的区分、政策标准的解读,为司法裁判提供更有力的借鉴,也更好地维护和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在下一步工作中,新城法院将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导向,认真总结审判执行经验,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使每一份文书、每一起案件都成为提升司法能力、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形象、争取群众认可的平台与阶梯,力争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办出一批高质量的精品案件,树立新城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全力维护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审核丨安琪

责编丨陈颖

编辑丨白雅静

供稿丨审管办 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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